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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了了 发表于 2007-10-27 16:56

民诉中中间判决如何定义?

望高人指点
欲知其定义.特征(要件).意义
还有哪本人里有详细论述!
谢!

钱塘野人 发表于 2007-10-27 17:02

民诉法修正草案里有
这个是07年人大法学综合课的题哈

尘埃了了 发表于 2007-10-27 17:03

回复 #2 钱塘野人 的帖子

恩   是
基本大意我知道点点  想知道更详细的而已 呵呵

钱塘野人 发表于 2007-10-28 10:30

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高教红皮第三版有

kuper 发表于 2007-10-28 19:10

什么东西yct::37yct::

xnzfxz 发表于 2008-9-17 22:30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也有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之分。对诉讼作出判决就此终结该级诉讼程序的判决叫终局判决。为了整理审理,就终局判决的前提问题即请求或诉
讼上的问题而做的判决叫中间判决。是否作出中间判决由法院自由裁量。依照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中间判决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排除攻击或防御方法。终局判决前,对各自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裁决时机成熟时,在多种攻击或防御方法里,可以依其中一种方法来维持原告请求或排斥原告请
求,这便称为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如否认债务的成立、时效而消除抗辩)。当依这种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法院便可以形成独立的心证,并因此宣布终局判决;反之,
当法院认为应该排除其中一种方法时,便作出中间判决将之排除,再继续审理其他攻击、防御方法。
  (2)对中间争执作裁决时机成熟。所谓中间争执是指就请求是否适当作出终局判决所必须进行的理论前提等问题,并在该诉讼口头辩论时所作的判断,例如就诉或上诉
是否适法或确认之诉中是否存在确认利益的争执等。当诉讼中的审理结果明确时,法院便可作出中间判决。
  (3)对请求的原因及数额发生争议,就其争执原因作出裁决。当对请求的原因(例如:不法行为、不履行债务等)及数额持有争议时,法院首先将辩论控制在原因这点
上,辩论中如果认为请求原因有理时,法院可以以中间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决。
  以上场合,法院也可省略中间判决,直接在终局判决的理由中,作出相应的裁决。如果已作出了中间判决,法院在作终局判决之际将受到中间判决的拘束。不过,中间
判决只能约束该级的终局判决,而不能对此提起独立上诉。

zhubajie 发表于 2008-9-20 17:00

为了整理审理,就终局判决的前提问题即请求或诉讼上的问题而做的判决叫中间判决。是否作出中间判决由法院自由裁量。

№小屁孩seven‰ 发表于 2008-9-20 22:21

谢谢六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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