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帮忙解答一下。。
[size=4]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所在市的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一份。约定市土地管理局将“永昌经济开发区”H区第507号地(面积282亩)的使用权出让给甲,用于开发商业和住宅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计3 7724万元;使用期为50年。甲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纳定金,数额为出让金的5%,60日内交纳出让金45%,一年内分两次交纳其余出让金,并在交足全部出让金后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则为自动放弃合同。合同订立后,甲依约向土地管理局交付了定金,然后即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在上述507号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甲以土地使用权作出资,乙则投入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并承包开发工程,开发建成的楼房也由乙负责销售。销售收入除补偿甲交纳给土地局的3 7724万元出让金外,另付给甲500万元作为前期工作补偿,其他则归乙所有。乙于合同订立后先后向甲付款80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乙未再付款。甲也未领得第507号地的使用权证书,此项纠纷闹了很长一段时间,乙便诉请甲返还800万元并赔偿损失。其理由是:甲至今未能办妥用地手续,使合作无法进行;况且甲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与我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也是违法的。故而诉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在庭审中,甲主张土地使用权手续之所以至今仍未办下来,是由于乙违约未交足出资所致。对此乙须负违约责任;经与市土地管理局洽商,只要现在交足全部权利出让金,该局仍将办给第507号地的使用权(按:经法庭调查认定,这一情况属实)。甲反诉乙违约,诉请判乙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约。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甲未交清权利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便与乙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也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故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协议无效,甲应负主要责任。乙诉求返还出资800万元,应予支持。驳回甲的反诉。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合作开发协议有效,应予履行,乙须承担违约责任之判决。其理由是: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属房地产合作开发,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关系是转让,误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是错误的。2以土地使用权为出资而合作开发的合同,并不以土地使用权的既已取得为有效要件。一审判决认为我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size][size=4]与他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当然无效,这一认定欠缺法律根据。我们反复检索有关法规,发现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才须以土地使用权的既已取得为要件,并须达到法定的开发投入,且须办理转让登记;而合作开发则无须如此(按:上述检索结果是真实的)。3既然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属合作开发,而合作的开发合同又无须以土地使用权为要件,因而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应为有效;既然协议有效,因而乙不履行协议即构成违约,必须负其责任,并须继续履行协议。鉴于市土地管理局现已同意在补足权利出让金后办给土地使用权证,人民法院应当成全当事人的意思,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书。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size]
[size=4]1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于何种合同类型?[/size]
[size=4]2甲乙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书”是否成立?[/size]
[size=4]3甲乙双方的上述合同是否有效?[/size]
[size=4]4对于双方纠纷应如何判决?(法大1997)
[/size] yct07 找不到答案。。。 SO LONG 加非法学
来达人吧``yc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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