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 [刑法学] 强行往女生体内注入精液构成强奸罪吗?
由[url=http://www.xizhengren.com/bbs/space-uid-13607.html]longrain2007[/url]审判长 发起的
[size=4][b]某人因为妻子的生育能力问题致膝下无子而骗来邻家20岁女孩,用枪威胁,用注射器强行通过生殖器往女孩体内注入他的精液,后使女孩怀孕生子。请问该男人是否构成强奸罪?或其它什么罪名?[/b][/size]
[size=4][b]这个帖子,我认为有必要重新论证,故罗嗦以下几点
------研究犯罪之罪名成立的要件无非是从主客体和主客观,四个要件来判断,当然客体是废话,本贴中就略过了
主体是18周岁以上,无精神疾病的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主观上此禽兽是有故意伤害的目的的,而不是奸淫的目的,即以自己精子注射入受害人的体内,最终的目的是要其怀孕,当然不是说强奸罪中的主观要件里,也不是一定是如楼上一些同学说的,为满足其性欲而实施该行为,试想,若一个人对某女实施了该种性行为的侵害,目的只是想要"借种"那么我们也不能不说该行为是强奸行为[/b][/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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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当然要以手段,工具还有时间环境等等一系列因素的考虑了,而本案中,略去其他的不考虑之外,手段和工具是最为主要,也是区分强奸和伤害二罪的重要标准了,对于20周岁的女性受害者,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是以插入说来确定的,而插入说中说明的,是生殖器插入,而本案中是针管与女性生殖器的接触,不符此构成要件;
反观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非法的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其伤害后果包括人生组织和身体器官的损害,行为人的暴力非暴力则不在考虑的范围.而本案中,导致该女怀孕的后果即是使得其身体在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非正常的受孕,妊娠,以及生育.综合以上因素,本人认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还构成猥亵妇女罪,
应当数罪并罚,两个行为,一是利用暴力手段非法猥亵该受害人的行为,二是注射器注射精子导致其受孕的行为
而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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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醉梦春秋 于 2007-11-4 21:00 编辑 [/i]] 楼主的看法个人认为很正确,但是数罪并罚这一点我不大同意.故意伤害也是间接故意,没有损害后果的话都不构成.而行为人明显的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应该是法条竞合. 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是不当的,不符合主客观统一原则,必须弄清楚此禽兽的犯罪主观方面.
强制猥亵妇女必须是通过非奸淫的其他手段满足禽兽性欲.用极度淫秽的手段达到,然而在这里此禽兽的主观目的是借她生子而非达到自己性欲的满足,且没有用"淫"的手段,故不成立. 主观上,要是故意的就可以,我认为从立法的目的上看,制定此罪的目的是为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比如大部分应当是心理上的,因为猥亵侮辱,大部分的不会在肉体上受到很大的损害,(当然,及其变态的我就不说了),而精神或者说心理上的损害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刑法237条,是这么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其猥亵,侮辱,是为了满足其变态的心理,而此种心理是不是变态?俺考虑下先 这个不是以前讨论过?
楼主论证的有理,可是就我们现行司法机关断案而言,此行为不会定性为“强Jian”
最主要的原因是客观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其他以前大家也已论证很多,在此不累述(这个问题,瓦实习的时候有问过,老师说的还是要根据法定的要件来断定) 不能构成猥亵妇女罪。不符合该罪的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 故意伤害+侮辱妇女 即使是竞合也应该是想象竞合吧。。。。 新华社上午电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24日作出裁决,维持对一名强迫其养女人工受孕的男子犯有强Jian罪的判决。
戈夫因使用注射器使其16岁的养女怀孕,于2002年被俄亥俄州地方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他的妻子也因犯有同谋罪被判3年徒刑。戈夫养女曾在法庭作证时说,戈夫妻子因为有健康问题不能怀孕,几年前戈夫用手枪逼迫她接受了人工受孕,并于1999年
产下一名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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