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合理性批判(完整版)
(注:该文我不是按照专门讨论刑罚问题的目的开始写作的,它更多的应该说是我的随笔的大杂烩,其中的很多内容是我按照自己的生命体验和对社会的判断而写作的。
如果诸君读后能够有回应,那么,也许我可以就“刑罚之根据”作出一“前无古人”的“佳作”来。哈哈-----
刑罚本身的存在就是一个似乎很难解决的悖论;说实话,我写了这些文字后,感到的是一种凄凉,而不是那种找到了解救的办法或措施后的欢欣和惊喜。虽然我确信自己所谓的“刑罚必要性”是最为“合理”和有效的,然而,就如同我在文中论述的那样,我怀疑和感到悲哀的却是我们思考它的“出发点”或者说“向度”却始终是“迷失”的。
对于这篇融入了我的个人生命体验的文字里,我满意的不是逻辑的成立和展开,而是里面关于“人”以及“人与社会”、“抽象的理论预设”和“直观的事实考索”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的“触角”所涉及的那些言犹未尽的东西!
我在另外的章节中插进了一段话,现再重述一次,愿与大家共勉------------
我在这里上传这篇长文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表达一个意思——“我总觉得我们的很多学者在针对一些问题进行思考时,好象越来越缺乏了一种拷问和对自己灵魂的象宗教一般的虔诚。”
我们是否拷问过自己:“我们之所以有罪,是因为我们亏缺了上帝!”
---同样的,我们对于个体和群体的双重麻木,已经使得我们失去了思考的习惯和找补到回归的路了!
---我在这里表达的观点其实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刑罚问题,是希望能够对我们越来越呆滞的思维方式作一次反思!
---就如同我的代号“你为谁忧伤”传达的一样,你有没有考虑过“你为谁忧伤”吗?
昨天在从青岛返回的途中,车上的视听系统播放的影片《小猴007》--------真的非常朴素的感动了我。------哪个不会说话的小女孩,在从属于自己的群体中却感受到了一种深深的孤独,因为没有人能够听懂他的“说话”,即便他的父母和哥哥是那么的爱着她。
当她遇上了那只被自大的人类尾追堵截进行科学研究的小猴时,那种相互注视的的眼神,那第一次的握手-----我真的流泪了,一塌糊涂,泪留满面---我不知道我为什么回这样?但是我真觉得好象有一种东西刺痛了我,也许是我的个人的生命体验在作祟,但是那又有什么,因为我觉得我在这样的感受中好象又找回了那许久不曾有过的“爱”。
是的,我们之所以有罪,是因为我们亏缺了上帝;上帝说“你们怎么可以如此对待你们的同类”?难道你们都忘记了我的教诲——要像爱你们的邻居那样去爱你们的敌人?
-------你们听到了吗?
-------难道这不是对于我们的反讽吗?不止对于我们的“刑罚”----------------)
2004年第3期登载了刘守芬教授与韩永初博士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之理性分析>一文,该文以为,“使一些行为非犯罪化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刑罚能否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并且,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报应刑理念并不冲突,报应刑理念完全可以解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而这些观点与我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大不同,甚至存在根本冲突。因而我对两位的观点实不敢苟同,故作此文,阐明我之“刑罚必要性”之主张,藉以反驳传统的”刑罚根据论”,以求教于两位学者及学界前辈,以期引起进一步的深思与讨论.
刑罚合理性批判之一:刑罚的根据——刑罚必要性
一:正如两位论者所叙述的那样,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西方学者在对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特别是二战后开始的“社会防卫运动”中提出来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这场社会防卫运动的重要内容”。(2)然而由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在西方并没有取得显著成效,报应刑论又重新抬头,向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提出了挑战,要求强化报应刑的地位。“为此,有的学者就提出了相对报应刑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报应刑范围内,可以允许对一些犯罪行为实行非犯罪化或者非刑罚化。支持非犯罪化的学者往往从一个行为是否有被害人的角度证明非犯罪化的合理性。支持非刑罚化的学者往往从刑罚的人道、刑罚经济和反对报应刑的角度证明非刑罚化的合理性。”(3)由此,两位学者在坚持报应刑的观念的前提下,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评,并做出了自己的理性分析。
然而,我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认识和绍介西方社会的刑罚理论和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的问题时,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被西方的学者牵着鼻子走,机械的绍介、理解和阐释这些内容,也不能够限于传统的报应刑论去理解、阐释一些新问题。我们应当有自己的创新和突破,在坚持我们国家刑罚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正确观点。
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怎么地诞生是一回事情,然而如何对其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与理性分析又是另外一回事情。如果我们不能够做到这一点,难免会对我国的刑罚理论和实践造成误解、伤害,甚至扭曲。
犯罪与刑罚是刑罚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因此,我们在开始讨论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的问题之前,我首先就有关报应刑论的合理性进行一些前提性批判,作为我的主张和观点的开篇。
二、关于报应刑论
首先,在讨论有关报应刑论的问题之前,有必要表明我的态度:我是极力反对报应刑论的。我认为正是报应刑论的观点将刑罚理论引入了误区,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当然,任何理论都受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报应刑也不例外。至于它的贡献已经有很多论者作出了评论,在此我就不必多言。然而,指出以下几点却是必要的。
报应刑论最为基本的主张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有罪必罚,罚当其罪”。虽然报应刑论在自身的发展和变迁中,不但与外部的各种有关刑罚的解说势同水火,而且在其内部也是充满了种种对抗和冲突。从康德的道德报应刑主义到黑格尔的法律报应刑主义再到宾丁的规范报应刑主义,无不印证了自身的矛盾和冲突。然而,无论报应刑论内部怎样的对抗和冲突,其主线却一直未变 ,都声称“惩罚的实现就是正义的实现”,都把自己的体系建立在正义的假设之上,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在对人的良知或者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报应刑论最为本质的理论内核和其表面形式是完全统一的,它本质上就是一种为报复而报复的理论,“报复性惩罚”就是它的理论内核。报应刑论认为,对一种恶行惟有以恶相报,方能体现正义,否则就造成对正义的伤害,造成对受害人的不公正对待。其逻辑思维是这样的:因为一个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且该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伤害,使他人或者社会遭受了损失和痛苦,所以,必须也让此人受到同等的报应和痛苦,从而,惩罚的实现,就是正义的实现。人们常常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最为典型的表达。从表像上看,报应刑论是一种对人的尊重,是更加尊重人和反对残酷性的体现,并且在历史的发展中也确有进步意义;然而,却正是因为报应刑的这一前提性假设,才致使了报应刑论难以避免的逻辑悖论。因为,以报应刑的 逻辑,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犯罪后,对他进行惩罚,是合理的,是正义的要求和体现,从而也就是一种“善”。然而,人既然是有自由意志的,且人的天性都是渴望得到满足,那么,对人进行惩罚,让他感到痛苦,就显然违背了他的自由意志,这样以来,岂不自相矛盾?更加违背人性的是,惩罚反倒成了一种“善”或者值得赞赏的行为了。我不是说,对于一个犯罪人进行惩罚是没有必要的,而是说报应刑论的根基是不成立和自相矛盾的。
在此,我必须指出的是:“刑罚本身永远都是一种邪恶,就算是一种公正的刑罚,那也是一种值得惋惜的必要性。”(4)况且,将刑罚的合理性建立在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更加是一种错位甚至谬误。[对此,我将专门有一节讨论刑罚的价值判断]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人之为人并且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最为根本之处,它构成了人的最高性。每一个人在自由意志上来说,并不比其它任何人高一点或者低一点。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和一个犯罪者,在自由意志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希特勒虽然让人厌恶,但是别人也无权剥夺他的自由意志。正是因为人有自由意志,人类社会的发展才趋向完善,人本身也才一步步趋向完善。
报应刑论之所以将其合理性建立在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其实盖因报应刑论与生俱来的另外一个概念——“罪恶”。也就是说,倘若罪恶概念难以界定和使用,或者说对于刑罚体系而言根本就是一种错误概念,那么报应刑论自然也就不具有合理性,从而也就无法构成对刑罚合理性的合理解说。我们知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报应刑的“金字招牌”,但是这一表达对于报应刑而言,其实仅仅“恶有恶报”才具有意义。刑罚只针对报应刑论的恶行才发生作用,并不直接包含对善的表扬和奖励,而是以“惩恶”来“扬善”;它只针对刑罚所禁止的行为而发生作用。它的规定本质上是以“禁止”、“否定”的形式而得以表达。从而,在报应刑的历史发展和框架中,“惩罚”是与“罪恶”勾连在一起的,互为姻亲。惩罚只针对恶行而发动,有恶行就必然有惩罚,无恶行也就无所谓惩罚。就这样,“罪恶”概念就成了刑罚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然而,刑罚学与科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所使用的概念在本质意义上的不同。虽然体系的构建都是以科学的语言予以表达,但是,科学里使用的概念乃是“纯粹性概念”,与人的主观意识没有任何牵连;而刑罚学里使用的“罪恶”概念虽然貌似科学,却因为它与人的密切联系,“貌似科学的”一个概念却无法避免人的感受和情绪。因为,倘若要刑罚体系起到应有的作用,必然要求具有影响人的行为方式和欲望的功能。在这一层意义上,我们说,“罪恶”概念实在是人具有“原罪意识”这一事实的表达。罪恶意识作为人的心理意识之一种,它的存在是一回事情,如何对“罪恶意识”予以界定和利用又是另外一回事情。也就是说,“罪恶”概念是否具有一般概念所具有的准确性、普遍性及无歧义性就很可能会存在很多疑问。如果不对其加以细细推敲和分析,就把它用来构建刑罚体系的大厦,是不严肃也不科学的。对于个人来说,罪恶的意识是很容易感受到的,比如,我可能会认为杀人是一种罪恶,偷窃是一种罪恶,但是,我们能不能由此断定所有的人都认为杀人是一种罪恶呢?恐怕这样的推理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即使刑罚规定“不得杀人”,杀了人就要接受惩罚,但是杀人却并不在每一个人的心里具有同样的评价。例如,在2001年九月份,有一个山西农民胡文海,在三个小时内连续杀死14人和重伤3人,将村干部全家,包括妇女和儿童全部杀害,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自然被依法判处死刑。然而让人感到意外的是,他的法庭辩词却赢得了阵阵掌声,而且死后还有很多村民为其送行。你说这样的现象能够用罪恶概念笼而统之吗?我们不难想象,当一个“恶贯满盈”,到处欺凌霸市的人,被一个曾经被他欺侮的人忍无可忍于半夜三更潜入他的家中将其杀死后,我们大多数人为之惋惜的肯定不是被杀的人,而是杀人的人,甚至还会有人为此喝彩。因此,我们说,“”罪恶”概念在很多地方是容易发生歧义和争论的,不具有普遍的准确性。所以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罪恶意识的存在是事实,但是这一事实却是难以用“罪恶”概念予以普遍的、准确的、不发生歧义的表达,因为这与人的自由意志密切相关。就像良知一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刑罚体系的构建惟有着眼于人有罪恶意识这一事实,但是却不能够用罪恶概念作为构建自己的理论大厦的根基,因为从构建一个体系对“概念”所要求具有的科学性、普遍性、准确性上来说,“罪恶”概念或许根本就是一个错误概念。
另外,关于报应刑论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抽象的理论预设与直观的事实考索暴露了它们之间的共谋关系”(孙歌先生语),我们或许应该对“理论与实践的真实关系”(同上)予以重新思索,以期“避免虚假的普遍性陈述”(同上),为刑罚之根据重新定位。反观报应刑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从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到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再到宾丁的规范报应主义,报应刑论在那些一直潜伏着专制主义的习惯和生活方式的社会中,其根基之所以如此牢固,完全是基于报应刑论所谓的“抽象的理论预设”与被人们称为“常识”的心理定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观念直接挂上了钩,一直观一抽象,一明一暗,相得益彰,使报应刑论除了在“抽象的理论预设”层面仿似能够自圆其说以外,还获得了大多数人的“直观的事实考索”层面的强大支持,满足了人们的报复情感。然而,由于报应刑本身的 难以避免的“个人因素”的渗透和变形,却使得其所谓的理论客观性大大折扣,更加凸显了其为获得与社会文明的同步而作的勉强努力及其预设的某种功与过的绝对标准(从道德到法律到规范等)。第一,从报应刑的“抽象的理论预设”角度去看,报应刑论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为自己埋伏了一种貌似、直观的尊重人的“光环”,把根基建立在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或者良知的假设之上,依靠对于当时的“政治权力”(严刑竣法、罪行擅断)的挑战,逐渐获得了“强势话语”霸权,俨然一副捍卫人权的新形象;并且,它又从人们普遍具有的直观的、“常识”性的心理定势——罪恶意识——中衍生出“罪恶”概念(虽然罪恶意识一直就在人们的心里,但是将其“科学化”、“系统化”纳入刑罚体系构建之中的应当是报应刑论),将其作为构建刑罚体系的基本概念,从而将人们的报复情感的满足升华为了抽象的理论——“报复性惩罚”,结合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逻辑,自然也就是正义的实现了。然而,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科学的刑罚体系的建立,其根基理应力求尽量减少个人因素的影响,寻求一种“非个人化”标准。但是报应刑论的罪恶概念却天生就是一个与个人密不可分的概念,其用意或隐或显的只能够是在把其他人看作是罪人时,促成无穷无尽的报复和残忍行为,并且使自己落入一种“罪人”的境地时感受到一种病态的耻辱,将社会群体人为地划分为不同的阶层、集团、“敌我”之别及高尚的人与卑贱的人。第二,从报应刑的实践层面的角度去看,报应性论虽然依靠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一常识性心理定势,但是在社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却一步步地予以混乱和背反。直观的事实考索与实践的实证分析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直接造成这一混乱和背反的渊薮。在实践层面上,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刑罚制度主要解决地不是“善恶”问题,而是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或者说是人的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才是刑罚历来所应该面对的根本任务,只是人们习惯性地将其错误地抽象为某种预设的功与过的绝对标准罢了。报应刑论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就因为抽象的理论预设的先天不足,在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及适用多重的刑罚时,产生了混乱和背反——“常识性的心理定势”与“罪恶”概念及“直观的事实考索”同“理智的实践选择”同床共寝,不仅将某些被人普遍接受地因而不会受到质疑的结论直接运用到实践中,而且还往往会因为实际的操作与思维的不自觉,将原本对应于“理智的选择”的实证分析掺和进了预设的某种“罪恶”与否的假设,从而更加难辨真伪。当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刑罚的“人道”、“文明”时,报应刑论就一方面强调自己的“抽象的理论预设”中包含着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又一方面对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非难,充分暴露了其“伪善”的本质。
三:刑罚的价值判断
对刑罚的价值判断中,我将利用这样的一个观点——“惟有人才是价值”或者“惟有人才是本元的价值,其余的皆为次生价值”——来论证我的主张,即“刑罚永远都是一种邪恶”,“刑罚不具有*价值*”。
因为人是价值,或者说唯一的价值是人,决定了人只能被作为目的而不能够被作为手段;而且任何认为“只有人类的某一部分才应该被视为目的,而其它部分仅仅是手段”的观点都将是荒谬的,属于法西斯式的观念。因为只要人类的一部分被确定为目的,不属于这一部分的人谁都不可能接受这一理论。比如,谁也不能指望工人阶级以外的人有谁会承认这个世界的存在是专门或者仅仅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谁也不能指望犯罪者构成的群体中有谁会相信世界的存在仅仅是为了除去他们之外的人的利益,等等。只要坚持某一部分人是目的,其它人为手段,结果只能是无穷无尽的矛盾和冲突,只能导致压迫和残忍的行为(德国人曾经认为只有日耳曼人才是目的,而犹太人只是手段)。从而,只要是人,不论他做了什么,不论他处于什么样的阶层,怎么样的境地,在人是价值这一判断之下都是完全一样的。
也就是说,价值之物仅仅是人;我们平常所说的种种“价值”其实都是由人是价值而衍生的次生价值。次生价值是多种多样的,任何一种次生价值之物都不等同于次生价值这一概念;只有次生价值之物的全部才能等同于次生价值。“人是价值”的命题中的“人”,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人或者以类为主体的人,那么对于个体的人,具体作为个体的人又该如何认识呢?我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既是价值或次生价值之源,同时又属于次生价值或次生价值之物。个人作为既是本元的好,是天生的而无须选择的;作为次生价值即非本元的好,则是由其行为选择决定的。个体的人,由于同时也是其它人或者主体的对象,因此不可避免地也是要被其它人或主体评估的次生价值之物。而价值的对立面——“反价值”,我称之为“邪恶”或“恶”。反价值也就是对价值的否定;而“人是价值”,那么对人的否定即是“邪恶”。我们知道,我们所感受到的对人的态度有两种——肯定和否定,它一般都可以外化为人的各种体验,由人的各种体验体现,如快乐和悲哀,希望和恐惧以及其它同类对立因素。这种体验有些属于人自生自发的,属于人的本能和冲动的体现,而我们所要分析的不是指这类对人的否定,而是指外部对人的否定,是由外部强加给人的。从广泛意义上说,凡是由外部力量作用使人感到悲哀、恐惧和痛苦的,都构成对人的否定。
而刑罚,就是显著的由外部力量强加给人的,并且是人所不愿意接受的痛苦和恐惧,因此本质上就是邪恶的。具体说来,刑罚本身是一种内在反价值,但是我们对于它邪恶的判断要通过以下两种视角来予以认识:“刑罚代表了一种社会对于“**”的否定之评价。“**”代表了两种选择:一是行为,二是行为人。“按照第一种选择,刑罚代表了对人的行为的否定之评价,那么它表达了社会不希望有此行为存在,该行为可以谓之为“邪恶”,其之所以邪恶,实在是因为这一行为对其他人构成了否定。而按照第二种选择,刑罚代表了社会对于行为人的否定之评价,自然是对价值的否定,也即是“邪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好象从对人的行为的否定之评价上无法推导出“刑罚是邪恶”的判断来。然而,这其实并不象表面分析起来那样——因为倘若按照第一种选择,既然行为构成了对其他人的否定之评价,所以该行为是邪恶的;而刑罚又构成了对行为的否定,即刑罚又构成了对行为的否定,从而刑罚又构成了对“邪恶”的否定,这样以来,岂不刑罚又成为了价值?实际上我们必须明白,人是价值或惟有人是价值的命题的本质是针对人的自由意志;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构成了人的最高性。“刑罚代表了一种社会对行为的否定评价”这一命题是无法推导出刑罚是邪恶的价值判断的。对于行为是否邪恶的评价,是看该行为是否构成了对他人的自由意志的否定。从而“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在此并不能成立,因为刑罚本身就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否定。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自由意志)而采取的手段或途径,“刑罚代表了一种社会对于人的某些行为的否定之评价”这一命题倘若成立,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构成对另外一种手段的否定”,才可以运用“否定之否定”这一逻辑;而象我们前面所说的第二种选择,“刑罚代表了一种社会对某些人的否定”根本是不成立的,因为手段永远都不可以用来否定目的。因此,刑罚的邪恶性惟有从“刑罚是一种社会对于人的行为的否定之评价”这一选择中才可以得以解释;从而,刑罚的手段性也就非常明了了。
按照以上分析,从价值判断上来说,刑罚本身永远是一种邪恶,不具有内在价值,刑罚的根据不可能建立在对人的假设或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而倘若要使刑罚有根据,也就只能从其手段性上来寻找了。而对于一种手段的所谓“价值”判断,也就只能首先从它有没有必要性上来分析了(下文有具体分析,在此不多做解释)。其实,倘若刑罚有什么价值,也只能是次生价值之一种,并且只能是工具性价值或功利性价值,即功利、有用、有效、效益,这才是我们传统上所谓的“刑罚正当性”。
[ 本帖最后由 汗漫录 于 2006-11-15 17:5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