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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讨论考试作弊该不该发学位证

讨论考试作弊该不该发学位证

考试作弊是否应该不发学位证 ?我现在手中有一案子,就是因为考试作弊而没有学位证,我正在准备起诉。l大家来谈论一下!!

[ 本帖最后由 未来者 于 2007-4-3 15: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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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来者 律币 +10 有意义的讨论主题 2007-4-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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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情理是该照发毕业证,但法律给了学校这个权力。以前似乎听过这种案子,有胜诉的有败诉的,具体要看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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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个人认为首先要鉴定该学生的作弊行为是否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情形

其次看学校的规章是否超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定作弊的范围

再看学校的处理办法是否超出上述规定的程度


另外建议研读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尤其法院判决书

[ 本帖最后由 月牙牙 于 2006-7-7 0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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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牙是研究生????
Sometimes, you know less about what you are talking, even nothing.
Say a lot dosen`t meaning how deeply you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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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月牙牙 于 2006-7-6 02:46 发表
案子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个人认为首先要鉴定该学生的作弊行为是否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情形

其次看学校的规章是否超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定作弊的范围

再看学校的处理办法是否 ...
我这些案例都很熟,我接这个案子是我们这里第一起,我知道是行政诉讼,北京、湖北、广东已有判例了。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但现实是案子实际上不好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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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当事人】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委托代理人:张 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 室主任。

【案情调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 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 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 2 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 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 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 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 学处理, 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 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 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 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 期的注册。同年 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 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 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 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 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 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 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 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 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 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 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 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 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 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 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 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 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 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 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控辩双方陈述】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 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 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 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 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 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 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 下简称 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 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 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 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 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 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 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 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 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 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 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 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 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 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 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 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 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 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 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 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 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 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 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 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 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 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 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 1月20日 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 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 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 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 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 068号通知”,不仅扩大 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 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 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 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 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 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 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 1996年 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 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 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 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 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 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 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 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 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 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 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 技大学作为   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永的毕业 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 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 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目前, 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 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 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 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此事 实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田永的名誉 权造成损害。因此,田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 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法庭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 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 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 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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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来者 律币 +15 是个有价值的判例 2007-4-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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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律师,结果还在你面前班门弄斧,脸丢大咯……

现在没人,偷偷跑掉,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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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了哦
宛如渐渐亏缺的月亮,被黑暗所侵蚀...以这片,苍白的嘴唇.歌唱...祈祷...我失去了你这个太阳--------
我的博客:http://53885123.blog.tiany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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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进程我会发在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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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怒法院以学校不是行政主体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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