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法连篇】——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第二十讲 公司法第二十条
【鬼法连篇】第二十讲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修改情况】
本条为本次修改新增条文。
【本条解释】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超过该界限行使权利即为权利的滥用。权利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民社会的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实质上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并不是对权利的否定,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现代各国法上大多对禁止权利滥用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其行使也应当受到权利滥用禁止的限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会对其行为进行干涉。然而,当股东利用其权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为权利滥用,此种行为即应受到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因此,对股东权利滥用的约束就成为必然。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股东滥用权利的限制。依据本款规定,股东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其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而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第一款还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公司制度的支柱,是推动公司制度发展的主导力量,同时也是区分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核心依据。公司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而公司的独立责任又是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的:公司的独立责任必然决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又意味着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的唯一保障。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本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如果违反第一款规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独立责任,股东只在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股东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功能就无从实现,甚至走向反面。此时,就没有必要继续维持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规定的适用以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本款规定应该慎重适用,如果滥用本款规定,则会导致对公司制度的完全否定,这样又违背了本款的立法目的。
【相关理论】
本条主要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股东对该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此即为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是一个与其股东相区别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以公司财产与成员财产相分离为前提。在公司独立人格确认后,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树起了一道屏障,使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但并未切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基于股东的投资,股东享有了各种权利,又基于这些权利,股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为了追究利润最大化,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地位,滥用法人人格,同时又利用法人人格独立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此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就被打破了,这也背离了法人制度的初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和争议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最先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创设,随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采纳,在有些国家甚至为立法所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法人独立人格特征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对被打破的利益平衡关系的调整,以保障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否认公司的人格。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再存在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
【鬼法连篇】——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第二十一讲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鬼法连篇】第二十一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
【修改情况】
本条为本次修改新增条文。
【本条解释】
本法第217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且有关联关系。”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上述人员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能力,这种能力如果不受法律规制,则可能被滥用,即被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与限制权利滥用的法理相同,对于关联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实现的,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利用其关联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害损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