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xiaorui 于 2007-8-1 11:28 发表 
呵呵!这个问题关键是在“插入”两字上
如果是用注射器强行插入并注射的话
我觉得也是构成强奸的
定强奸罪这一罪名的主要立法意图是惩治侵犯女性性自由选择权的犯罪,但是就本案例而言,行为人主要目的不是满足自己的性欲需要,而是想通过这一个方式来达到让对方为自己生小孩的目的,显然与惩治强奸的立法意图不太符合.定强奸不太合适.如果是定猥亵妇女类罪名,那需要看具体场景和具体影响,就这个而言,该方式在客观上可能会构成对妇女心理的严重创伤,而行为人是明知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不过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似乎也不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满足行为人某些发泄的心理需要,定猥亵妇女还需要进一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