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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强行往女生体内注入精液构成强奸罪吗?

呵呵!这个问题关键是在“插入”两字上

如果是用注射器强行插入并注射的话

我觉得也是构成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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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MS是现在网上热烈讨论的一个新型案例,我同意5楼的说法。
真的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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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注入过程中,对受害人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身体伤害的,会接近故意伤害范畴.

[ 本帖最后由 蜗牛 于 2007-8-1 17: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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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iaorui 于 2007-8-1 11:28 发表
呵呵!这个问题关键是在“插入”两字上

如果是用注射器强行插入并注射的话

我觉得也是构成强奸的
定强奸罪这一罪名的主要立法意图是惩治侵犯女性性自由选择权的犯罪,但是就本案例而言,行为人主要目的不是满足自己的性欲需要,而是想通过这一个方式来达到让对方为自己生小孩的目的,显然与惩治强奸的立法意图不太符合.定强奸不太合适.如果是定猥亵妇女类罪名,那需要看具体场景和具体影响,就这个而言,该方式在客观上可能会构成对妇女心理的严重创伤,而行为人是明知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不过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似乎也不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满足行为人某些发泄的心理需要,定猥亵妇女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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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本案例侵犯的不是该权利,用枪威胁,如果有殴打之类的,个人认为可以定故意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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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其侵犯的客体出发,本案明显没有侵犯该妇女性自由的权利(妇女选择与谁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应从其它罪考虑,如造成伤害,可构成故意伤害,也可考虑非法拘禁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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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的强奸
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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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想了一会儿。。。
我认为不应以强奸罪处理。。
首先以目的来说,强奸罪的目的是就是为了性交,满足自己的性欲;本案例中行为人则是为了得到自己的孩子,故而实施了该行为。。
其次从手段来说,并未以自己的生殖器插入受害者生殖器,其实如果要得到孩子,也大可以插入行为来,行为人却采用注射精子这一行为,也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并非为了满足性欲,无从与强奸挂钩。。。
其实大家讨论这个问题也很可能会因为行为人注射的是精液而速与强奸联想起,可以试着想下如果注射的是其他液体呢?
再则,我认为应该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合适点。因为,不论怀孕到底有对身体机能造成伤害与否,起码这是受害者不愿意的,也可以说,再强行被注射时已经对其精神造成伤害了,至于有没最后有没怀孕上或者怀孕后对身体到底是产生轻伤重伤轻微伤,这些都是题外话了。
最后说下,肯定不是猥亵妇女罪,起码行为人不是在淫乱思想的支配下对该妇女做出这一行为
个人认为,还是故意伤害罪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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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BT了..真不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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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见.....
没看见......
就是没看见....
吻......或许需要情感的喂养才能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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