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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强行往女生体内注入精液构成强奸罪吗?

嘿   这事能成吗?
位卑未敢忘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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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人,纯粹一禽兽!

没有发生性行为,应该不构成强奸罪。可以说故意伤害么?
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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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情怎么这么像禁片《粉红色的火烈鸟》里边儿的情节?

当然不能定强奸罪,强奸罪的要件在那儿呢。

其余同楼上的羊。
饮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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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噁心阿

可以理解嘛,而且針管也蠻文明健康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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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

一、请注意这里是法学版块。
二、陈述最好能加上理由。
饮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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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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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所说的身体健康权,主要是指它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对象必须是他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实施的行为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构成犯罪。(2)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既具有破坏他人人体的肢体、组织的完整或者损坏人体组织、肢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做为的方式及暴力方法最为常见,但对故意伤害法律并未以作为及暴力为限。
本罪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明确三者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认定,因此,有必要明确的是人体重伤害与非重伤害的标准。根据《刑法》第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实践中对于人体重伤害范围及程度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人体重伤坚定标准》的规定。
3.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造成伤害结果而言,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属于复杂罪过的情况。
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飘摇兮若流风之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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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认为不构成所谓的强奸罪。楼上有的朋友已经说了,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如果侵犯的对象的14岁以上的少女或者妇女,则采用插入说。这里的插入说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插入被侵犯对象生殖器。
  由案例可知,这位男士并没有完全达到上述标准,并没有客观要件构成,就其主观要件也难证明有想与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要件。
  所以不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往伤害罪与侮辱妇女罪方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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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能怀孕????????????????
太神奇了也

那只是一片普通的天空,却同时陪伴过我们三个人的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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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生殖器插入,我觉得不能定强奸罪.但是也不能是故意伤害罪.妇女怀孕,也不能算作是对人身的一种伤害.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都未受到损害.
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定猥亵妇女比较合适.
顺便....这人的确是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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