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摇滚老太婆 于 2007-5-18 17:23 发表 
怀孕是妇女再正常不过的机能了。不管该妇女是否自愿怀孕,都不能认为怀孕是对妇女机能的损害。个人认为怀孕只能作为行为后果,成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这种行为不使淫秽动作吗?拿注射器跟拿手指的道理是一样的 ...
注射器是工具也,手指是工具么。。。
不过该男人的行为我觉得和猥亵,侮辱妇女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他并不是为了满足性欲,所以,从这一点来说,
就可以排除在强奸,猥亵和侮辱妇女罪之外。因为他只是为了传宗接代,而非满足性欲。
个人觉得还是故意伤害。怀孕就是对正常生理的一种损害,如果人家不愿意生孩子,那么做手术还是要受到伤害,
如果生孩子难产什么的呢?更是伤害。。就算是顺利生产,难道生理健康和之前还能同日而语吗?
不过,这就出现一种感觉有点悖论的东西。。
每个家庭的男人都在实施故意伤害。。。仅仅是一种你情我愿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