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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强行往女生体内注入精液构成强奸罪吗?

回复 #29 308375395 的帖子

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要件我觉得此案根本不符合。。。

而且“至于其目的是不是为了生孩子 传宗接代,并不影响其定罪”这个观点经不起推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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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 skydrams 的帖子

顶26楼
关键是主观上说不过去
强奸和侮辱,猥亵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性的需求,而行为人没有,故意伤害可能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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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强奸有插入说的嘛,应该是强奸了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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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iaoheshang 于 2007-5-22 14:44 发表
顶26楼
关键是主观上说不过去
强奸和侮辱,猥亵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性的需求,而行为人没有,故意伤害可能好一些。
很多人认为该案定侮辱猥亵妇女罪不合适的原因就在,行为人没有"满足变态性需求"的目的.
但对于刑法条文中,把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一般为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等等.但关于该罪名的条款237条并未明确列出"一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这说明,它不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03年版,法律出版社 <刑法分论>上关于这个罪名的解说中,的确有写到,主要是为了满足性刺激.但也没有说,一定是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才构成此罪.
而对于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一般法理理解,主观构成要件,是直接故意且不以强奸为目的.
对于其"传宗接代"的目的.个人认为应当定义为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定罪.
如果某A为了报复某女,而对其实施了淫秽行为,也不能定为侮辱猥亵妇女罪吗?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如果说怀孕是一种伤害,那么它是轻伤还是重伤?凭什么这么判定?如果无法判定,又如何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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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孔之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危害的是妇女性的自由权。
但就这点来看,其实这种行为是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权的,从持枪威胁可以看得出。
但是这里究竟怎没理解“发生性关系”呢?用注射器强行通过生殖器往女孩体内注入精液的行为属不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呢?很显然,行为人主观上纯属故意;但考究强奸罪的故意,我们发现其实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性冲动,也就是简单的性欲”。然而,如果行为人本就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欲望,却基于自己的故意强行与自己的仇人某女发生性关系,我们毫无疑问是要处强奸罪的。所以,这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完全可以强奸罪论处。
反过来想,如果只是对该案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有不妥之处。因为大凡强奸罪都存在故意伤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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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取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这里不考虑幼女。

本罪主观方面是 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妇女(幼女)非法强行发生性交行为。

这里就是本案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一种性交行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对于妇女来说,是侵犯了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本案算性交吗?如果算性交。。。那么,医院的人工受精也是一种性交行为?医生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就是与妇女发生性交吗?很明显说不过去!
哪位来说说什么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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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不再犹豫 的帖子

刑法意义上的性交....
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的理解,生殖器插入说才是强奸既遂的标准.
针管是不是生殖器?
另外,无论怎么说,该案行为人根本没有强奸的故意.怎么会就定了强奸罪了?是因为女人怀孕了吗?怀孕与否跟强奸罪的判定根本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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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人格罪。。。。。
如果生命里总是有无数的重复,
那么我就会像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
被钉死在永恒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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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成强奸罪,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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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1997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学界目前对成年女性采取的强奸标准为插入说,但是插入不仅指男性生殖器对女性生殖器的插入,用其他方式或手段强行侵入女性生殖器应该也属于插入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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