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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iaoheshang 于 2007-5-22 14:44 发表 
顶26楼
关键是主观上说不过去
强奸和侮辱,猥亵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性的需求,而行为人没有,故意伤害可能好一些。
很多人认为该案定侮辱猥亵妇女罪不合适的原因就在,行为人没有"满足变态性需求"的目的.
但对于刑法条文中,把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一般为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等等.但关于该罪名的条款237条并未明确列出"一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这说明,它不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03年版,法律出版社 <刑法分论>上关于这个罪名的解说中,的确有写到,主要是为了满足性刺激.但也没有说,一定是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才构成此罪.
而对于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一般法理理解,主观构成要件,是直接故意且不以强奸为目的.
对于其"传宗接代"的目的.个人认为应当定义为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定罪.
如果某A为了报复某女,而对其实施了淫秽行为,也不能定为侮辱猥亵妇女罪吗?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如果说怀孕是一种伤害,那么它是轻伤还是重伤?凭什么这么判定?如果无法判定,又如何量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