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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强行往女生体内注入精液构成强奸罪吗?

引用:
原帖由 teacherwen_2001 于 2007-6-5 22:53 发表
无罪.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这里不符合.也不是故意伤害,伤害是对身体机能的损害,这里不符.也不是猥亵,因为猥亵是 ...
太理所当然了吧 非法拘禁是有时间要件的 上述行为用得了多长时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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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

不够成强奸罪,不符合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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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对“奸淫”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台湾地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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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哥语录:你这个衣服花里胡哨的要走性感路线啊,刚入行要低调点,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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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罪!
引用:
LS朋友觉得本案行为人没有"满足变态性欲"的主观要件.所以不能构成猥亵妇女罪.--------太婆
[ 本帖最后由 摇滚老太婆 于 2007-6-17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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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longrain2007 的帖子

猥亵妇女儿童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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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粗旷一面的我 的帖子

插入说是未遂即遂的标准。照你这么说一个未遂的未擦入就不是强奸未遂了。应该考虑本身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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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可以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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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都有!!!
无论经历了什么,都是一种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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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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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BT到不行!
~~天 鹅 变成 丑小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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