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犯多重罪名,究其是否为强奸,都为无期或死刑
此人犯收买被拐卖人口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并强迫他人作出自己意愿外的事,已经是情节相当严重,
一.收买被拐卖人口
二.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法持有枪支,并用此胁迫他人,
四.强奸少女(是否为强奸有争议),情节严重,
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可以确定为无期或死刑, 其它从犯视情况宣判.
那个强奸罪在我国现行97刑法中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此时就应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将此类行为认为是强奸,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上有不对之处,望各位同仁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