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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案例分析导读刑法习题

案例分析导读刑法习题(二十一)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线,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的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得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与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解题思路]



本题中,杨某的具体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前者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明确了这两点,本题就迎刃而解了。



[法理详解]




(1)杨某出于伺机报复李某的动机,向在派出所工作的江某借用枪支,目的就是为了杀害李某,可见杨某借用枪支并携带在身的行为是为了故意杀害李某,即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不应单独定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所谓预备行为,即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杨某借用手枪即是准备犯罪工具,在寻找被害目标李某的途中,被甲、乙拦阻而未能杀李成功,而且也没有来得及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实行行为就被迫中断(停止下来),是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应属犯罪预备而非未遂。在甲、乙与杨相遇明知杨某意图后,甲、乙力图劝阻。在争夺杨某的犯罪工具——枪支的过程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甲误射而死。从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之后杨某悔恨并积极抢救的行为可以看出,杨某并没有杀甲的故意,甲的死亡是出乎杨某的意料之外,但其应当认识到手握枪支与人争夺极有可能导致手枪走火而误射他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可见,杨某对甲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派出所工作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的,构成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而且本案中,江某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对于杨某的处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并罚,同时应考虑以下两个法定量刑因素:一是其故意杀人罪属于预备形态,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发生于2000年12月,而杨某盗窃罪的3年有期徒刑于1998年11月才执行完毕,可见其故意杀人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后的5年之内,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最低为3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杨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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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导读刑法习题(二十二)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7年有期徒刑,1996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叫上乙的堂弟丙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5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1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6年元月份即春节期间到亲戚家串门之机奸淫了邻居家一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


(1)甲乙二人入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甲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属于累犯,对抢劫罪应当从重处罚。
(6)甲某主动交代的奸淫幼女行为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考虑属于自首,对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7)乙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撤消缓刑,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3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8)另外,甲、乙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等财产刑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仅仅有一项设问,实际问题是很复杂的,而绝非仅仅那么一两项,这一点类似于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卷四的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目。 对付这种试题一定要仔细,否则很容易漏掉某些知识点。


[法理详解]


首次,对于题目中出现的行为人出生年月日等信息的,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因此一定要结合题目中具体行为的时间计算一下,看是涉及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还是仅仅涉及量刑问题。其次,对于甲、乙、丙三人的盗窃行为,有一转化问题,但仅仅涉及甲与乙的问题,而与丙无关,因其在门口放哨而对具体的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行为没有共同的故意。其三,对于甲某交代的1986年奸淫幼女的行为,虽然距离案发有十多年,但依然可以追诉,即追诉时效并没有过,因为其在追诉期间内又犯有新罪(1991年的盗窃罪), 也就是说1986年的奸淫幼女行为之追诉时效应当从1991年犯盗窃罪之日起重新计算(15年的时效),所以,到了2001年案发之时仍然是可以追诉的。当然追诉该犯罪行为时要注意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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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导读刑法习题(二十三)1999年8月,赵某与钱某因犯共同实施抢劫行为被捕,一年后赵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在监一有机会相见就密谋越狱逃跑之事。2002年3月的某日,管教干警罗某带赵某、钱某、孙某等三犯人外出劳动,赵某、钱某趁罗某、孙某不备用劳动工具将二人打晕,脱掉罗某的警服穿在赵某自己身上,然后逃跑。事后,钱某被追捕的武警抓回。监狱管教干警李某奉命侦查赵、钱二人脱逃一案,连夜对钱某进行审讯,要求钱某交待二人策划的越狱潜逃的计划内容、赵某的逃跑方向、可能的落脚点等等。李某对钱某反复作思想工作,交待政策,但钱某仍顽抗到底,拒不交待。李某十分恼火,称“敬酒不吃吃罚酒,看你嘴硬还是我的拳头硬”,遂在审讯室内对钱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警棍对钱某头部进行殴打,将钱某左耳打聋。次日,李某又将孙某带到审讯室,讯问有关情况,孙某称事发突然,自己又被打晕,记不清了。李某又用警棍对孙某进行殴打,达半小时之久,并称“在我面前装傻,有你好瞧的”。李某将孙某带回监室后,又对与孙某同监室的犯人孟某说:“孙某不老实,你要替我好好地‘照顾’他。”孟某为讨好李某,遂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殴打、罚站,李某对孟某的行为十分满意,多次违反规定给孟某送去烟、酒。不久,上级发现李某将钱某打聋一事,将其逮捕归案。在审讯期间,李某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自己甘姑夏撑勾蛩锬骋皇隆?lt;p>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何罪?如何处理?



(2)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人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



(1)赵某与钱某的脱逃行为应构成脱逃罪,其中赵某的脱逃罪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间内实施的,在查证属实后,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对钱某应将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抢劫罪的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要考虑到其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属于自首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犯人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解题思路]



本题也属于那种综合性较强的试题,考查的知识点较多。对本题实际上可分为两个层次解答:第一是罪犯赵某与钱某的行为,以脱逃行为为中心;第二是监狱干警李某的行为,以对钱某与孙某暴力调查取证为中心,附带着犯人孟某的行为。

[法理详解]



首先,罪犯赵某与钱某脱逃的行为本身构成脱逃罪应该说没有问题,但同时必须考虑到二者的身份状态,不仅仅是服刑的罪犯,而且其中的赵某还是死缓犯,脱逃罪又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而该罪发生在死缓考验期间,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赵某的处理就不同于钱某仅仅是数罪并罚了,因此,对赵某应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对于干警李某的行为,一定要注意的是,虽然对犯人钱某与孙某都基本上处于调查取证的主观目的,都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但在所调查的赵某钱某脱逃案件中,被调查的对象——钱某与孙某的身份是不同的:钱某是犯罪嫌疑人,而孙某则是证人,所以对钱某暴力逼取口供的行为属于刑讯逼供性质,而对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暴力取证性质。同时,又必须考虑到,在对钱某的刑讯逼供过程中,由于又使用了暴力而直接造成了钱某左耳被打聋,即造成搜现厣瞬械暮蠊荨缎谭ā返?47条的规定,其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其三,至于犯人孟某的行为,注意原则上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因其具有特定的身份,应以《刑法》第315条的破坏监管秩序罪论处。这一点指定教材已经提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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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的好烦琐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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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看起来很累
但还是坚持看完了
谢谢
学到了很多
辛苦了
自在飞花轻似梦,无边丝雨细如愁!
竹影扫街尘不动,月穿潭水了无痕!
戒烟,我把你一起戒掉,把爱一起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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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好累~~LZ是不是可以压缩个下载连接,麻烦拉
@惹了你的相思成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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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单位犯罪搞的迷糊```
幸福在左,我向右,哥伦布说地球是圆的……我向右走着走着,也许……就会撞到左边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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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辛苦了,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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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啊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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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哥们有没民诉的重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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