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人论坛 » 『 法治论衡 』 » 论“4万元”最高限额人身损害赔偿(原创)(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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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4万元”最高限额人身损害赔偿
——从大秦铁路上市和航空赔偿40万元限额想到的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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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自习超人 于 2007-7-10 17:45 发表 字有点小```
原创是实力的象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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