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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请分析法院的判决有何问题(LB奖励)

请分析法院的判决有何问题(LB奖励)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演员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仁公司)、鞍山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山报业)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金巧巧终审胜诉。
    由于未经金巧巧允许,擅自刊登有金巧巧肖像的女性生育器官保健品广告,鞍山报业被判立即停止发布载有金巧巧形象的“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并在其主办的《千山晚报》上连续七天登载致歉声明,向金巧巧赔偿经济损失三十六元。同时,法院还判令清华同仁公司和鞍山报业共同给付金巧巧侵权赔偿金二十万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清华同仁公司给付金巧巧侵权赔偿金五万元并停止在其产品及宣传上使用金巧巧的肖像。

  鞍山报业公司主办的《千山晚报》于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2月8日先后二十二次登载“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在以上多期广告中分别使用了演员金巧巧的照片。鞍山报业承认《千山晚报》中使用的肖像为金巧巧,自己为广告发布者。清华同仁公司称其系胶囊产品的生产者,但并非报纸及宣传彩页的广告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千山晚报》刊载的宣传彩页对金巧巧肖像权构成了侵犯。清华同仁公司系产品生产者,因此获益是必然,广告中的清华同仁公司字样,虽不能足以认定其为广告主,但其未能证明广告系何人发布亦未能证实其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故一中院认定清华同仁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采取了放任与默示态度并导致自己获益而他人受害,应对侵权行为分别承担单独及共同责任。

  法院认为,《千山晚报》使用金巧巧的肖像发布广告未取得本人同意,并从中获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应给予一定经济赔偿。赔偿数额则应以《千山晚报》通常的广告收益及金巧巧的同期广告业务收益为参照,并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侵权及受损害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对于名誉侵权问题,法院认为,因该广告系以女性生育器官的保健为广告内容,涉及女性生理隐私,而广告及宣传彩页中,擅自使用金巧巧肖像,产品容易使人与金巧巧的健康及隐私情况相联系,降低其社会评价,故二公司应对侵害名誉权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转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 本帖最后由 kuper 于 2008-1-25 13: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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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重大问题啊~~
不为任何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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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哦 我也没看出什么问题  难道我是法盲· · ???
我爱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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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讨论吧,关于肖像权,肯定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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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元是不是少了点 呵呵 "清华同仁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采取了放任与默示态度并导致自己获益而他人受害,应对侵权行为分别承担单独及共同责任。"是不是这儿有问题?应该是该公司与报业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名誉权我觉得说服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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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是肖像权不属于财产权,而对只是对人身权的侵犯都不能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就在这里:“法院认为,《千山晚报》使用金巧巧的肖像发布广告未取得本人同意,并从中获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应给予一定经济赔偿。”于法找不到依据。于学理则说不通。
但这种问题居然是现在肖像权侵权案件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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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的帖子

能不能这样理解呢?

本案中,金巧巧是一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的!
那么她的肖像是不是可以作为一种商业物品去产生经济利益呢~~~

那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无可厚非阿~
不为任何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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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要求经济赔偿阿~

民法规定了侵犯人身权是可以要求赔偿,那么经济赔偿算不算是赔偿的一种呢?

这要事具体案件而定了~~
不为任何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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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的帖子

责任的认定也没有问题,其实清华公司实际上就是广告主。

本案诉的是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
名誉权的认定,最后一段说了很明白了~
毕竟是代言女性性器官,如果把你的照片拿去代言这,你心理会不会觉得有莫大的侮辱?按照公序良俗的话,我觉得也没问题。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是正确的!
不为任何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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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uper 于 2008-2-20 12:44 发表
我的意见是肖像权不属于财产权,而对只是对人身权的侵犯都不能赔偿经济损失。
啊,只是对人身权的侵犯不能赔偿经济损失?
那换种说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对侵犯人身权进行补偿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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