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传播艳照门照片的同学,传播淫秽物品罪
东方日报:两条刑事罪及诽谤 手机传相都犯法
艺人床上艳照引起哄动,有网友上载照片到网上讨论区,亦有巿民争相用手机及电邮发送照片,法律界人士指出,发布不雅及淫亵物品,可触犯三项罪行,包括发布不雅及淫亵物品罪、有违公众道德罪及诽谤罪。警方消息透露,一旦有大批巿民争相用手机传送涉案的床照,当局将会引用有违公众道德罪,提出检控。
有违公众道德可提检控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授张达明指出,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发布不雅及淫亵物品即属违法,即上载网上讨论区、电邮传送或以手机相传,已触犯法例,发布、管有或输入第三类淫亵物品,可被判监三年及罚款一百万元。发布第二类不雅物品,若不遵从包胶袋及附上警告字句等规定,可判监一年及罚款四十万元,但他指有关包胶袋等规定对互联网不适用,反映条例追不上科技发展。
他指当局亦可引用普通法的有违公众道德提出检控发布色情照片人士,但涉案的照片必须有令公众恶心的感觉,即大大超出社会的道德标准,按照普通法,该罪最高可判监七年。警方○五年曾在快闪轮奸案中引用该罪,检控一名涉嫌在网上号召组党强奸找猎物,至○六控方最后不提证供起诉该男子,改以签保守行为了事。
张达明指出,除上述两项刑事罪行外,若当事人指床照为移花接木之作,可循民事控告发布者诽谤。另外当事人亦可向高院申请禁制令,禁制发布者再散播相片,惟今次相片已广为流传,上载照片的网站数之不尽,可说要禁制极困难。
(责任编辑:小肥羊)
以上应该是按照香港法律规定,但是也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不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帖最后由 四叶草の叶子 于 2008-2-19 18:0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