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座就曝光,谁给的权利?
从今天开始,每月22日都将是北京的“让座日”。昨天,由市交通委、市运输局联合发起的“22日让座日”活动启动。在公交车上经常让座的乘客,将有机会获得奖励。(2月22日,京华时报)
公交让座,政府层面提倡,貌似一件好事。不过活动中有一点让人觉得匪夷所思:这个由北京市交通委、市运输局联合发起的“让座日”活动,一共分几个阶段进行。其中第三阶段主题为“文明乘车我监督”。到时将组织市属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暗访,对暗访到的让座事迹公开报道褒扬,同时对拒绝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的乘客进行曝光批评。
交通委员会和运输局发起这个活动,初衷并无可指责之处。不过这个鼓励式的部门规定最后竟然成了一种准法律规章,实在不可思议。
让座是道德层面的事,先买票上车的乘客,如果已经坐上了座位,只要他没有做其他违反法规的事情,谁也没有权利把他从座位上拉起来给别人让座,让,只是一种自觉的道德行为。但是如果不让座,后果很严重,直至被曝光批评,最后的结果就近似于强制性让座,既然是强制性让座,那又何来的提倡?不如直接制定一个法规就得了?那么北京交通委副主任刘小明针对此活动的说法“我们要让让座成为一种时尚,一种人们‘自觉’的活动,让交通更加和谐”又该如何理解?
让座的人,收获了道德满足感,同时也会给别人一种道德示范作用。让座这种美好的行为值得褒扬,但谁也没有权利把不让座推向冰冷的审判台,因为这种曝光行为受伤的并不是不让座的人,而是让座的人和让座的行为。
再者说,不让座就曝光?谁给的权利?交通委和运输局并不是法律制定单位。曝光表面只是一种道德惩罚,但实质给被曝光者带来的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并没有违反任何法规的行为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嘲笑,甚至是一种侮辱。在法制已经进入社会必要生活过程的今天,两个国家部门却和法律对着干,未免有些让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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