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什么?
如果非要给法找出一个本质,我更倾向于拉德布鲁赫所论述的正义:
“法意图趋向于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虽然总是会存在“当纳粹的目标转向我时,我才发现已经没有人可以求救”的傻瓜。
因此,所谓的普法教育首先应当在国民中贯彻这样一个观点:“不公的恣意却是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
这也是那句有名的法谚所希望表达的:“法律不能使人人都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学家们对法的不同的诠释,并不是深刻的能触及法的内核本质的冲突概念,而是在不同场合及视野下不同的定义。因此,探求法律或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没有意义,意义在于法律需要什么。
[ 本帖最后由 怕冷的企鹅 于 2008-4-7 22: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