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xierenhong 于 2008-4-9 11:14 发表 
感谢楼上回复,但我还是有一些不明白:侵权行为, 是指引起侵权责任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所以应该说有些侵权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这个推论是怎么出来的……
关系应该是这样:侵权行为<非法律行为<行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自然事件
所谓的有些侵权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实是误把在某些法律行为当中出现的侵权也认为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了
比如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质量侵权,其实两者是不一致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发生跟侵权没有因果关系
意思表示是判断是否是法律行为的最重要特征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代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就没有权利义务了(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要区分),自然人自出生就享有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N多权利。只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自己架设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已,比如合同行为
另外,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有一种观点可以视为是其监护人未尽妥善管理任务,而这时的无行为能力人是属于“物化”的客体,因此责任归于监护人。
另一观点认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被视为客体,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因为民法的核心在于救济而非惩罚,因此对于行为人能否主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即追究行为人的不当并不是民法的要求,要求在于如何对结果进行救济。因此民法上的“过错”虽然也是故意与过失,却与刑法上的“过错”不同,是属于“弱过错”。在论证过程中无需像刑法论证主观要件一般论证行为人主观的过错,而只需有侵害事实及排除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便可。
举个例子:你家的花盆掉下去砸死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应当是意外事件。因此,从刑法角度,当事人无过错。
从民法上讲却是未尽管理的审慎义务,是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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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怕冷的企鹅 于 2008-4-17 13:1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