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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

本文是转贴的哈

第三章 自然人
这一章是民法总论里面比较重要的一章,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就我感觉而言,这一章的内容比较简单,而且可以拿出来考试的东西不多,但是里面有一些比较新的理论问题可能涉及到考点,我会简单介绍一下
<一>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一节的内容比较简单,大家看教材,我这里重点补充一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下面是对这个问题的层层论述,是一个渐进的论证过程:
1,法律应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
2,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实现
3,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概念,处于彼此的衔接与不断的运动之中
4,死者的家属基于死者的特定身份关系,形成并实际享有死者应有人格权演化但又独立于该人格权之外的权利.
5,法律保护的真正动因,是另一个主题在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有的权利
6,死者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保护的客体却是家属的经济和精神利益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节比较简单,也比较易懂,不再多说,大家要注意一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实施的行为"即可)
<四>监护:
1,监护的意义(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把监护的性质好好复习,看懂,因为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界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但是教材里面的答案却很明确,而且论证理由也很充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潜在的考点,我复习的时候是以论述题来复习的,大家注意!!教材讲的很详细!不在多说)
2,监护的资格和能力
3,监护的分类
4,未成年人的监护
5,精神病人的监护
6,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7,监护人的职责(这个也是个重点内容,大家注意,有的饿学校曾经考过,虽然题小,但是要注意,不一定你回答的就全面)
8,变更和终止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本节是操作性的知识点为主,我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里面比较重要的理论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个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宣告失踪所保护的是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所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个大家要搞清楚,其他的所有问题以此为线索学习,会比较清楚!
<六>姓名,住所,户籍,身份证(个人认为这里面不会有考研考点)
<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里面其实有很多重要的地方,但是从考试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大家注意一下最后的两者的"财产责任"即可
第四章 法人
这一章是民法中的重点问题啊,每一节都很重要,下面详细叙述
<一>法人制度概述1,概念 2,特征(这个要注意,问题很简单,但是能帮助理解法人的概念,对理解法人制度也有很大帮助)
<二>法人的分类(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过现在直接考分类的几率不大,大家重点了解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这里强调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划分的意义,在这一节的最后)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这一节重点强调法人的设立方式)
<四>法人的财产(本节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大家要熟记和理解)
1,概念和特征1)法人对其享有独立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2),必须是有最低财产限额的一定数量的财产;(3),用以承担对外责任的财产
2,来源
3,内容和例外1)内容;(2)例外:A,国家专有财产和无偿划拨的土地资源B,法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和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
<五>,法人的机关(本知识点属于公共基础知识,一般人都不会陌生,在此不在多说,主要向大家强调法定代表人的各个知识点,尤其是其义务,)
<六>,法人的能力(这是个比较重要的理论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花时间好好研究,争取弄懂,下面详述)
1,法人能力的概述1)概念;(2)特点:A,其能力仅限与市民社会中的能力B,受其设立人的一直的支配,C,受国家意志的制约D,与法人存续相始终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越权原则(这个是我补充的内容)
<1>概念:主要存在于企业法人,指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确定的目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机关特别是法定代表超越该目的的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2>法人越权原则的确立原因:A,保护投资人的利益,B,章程具有公式力,无善意第三人C,法人的目的范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
A,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但是并不以为着越权行为无效,一般违反公法上的义务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有效,但是相对人明知越权和超越国家特定专卖和限定专卖的属于无效
<七>法人的责任
本节属于重点节,里面的论述的内容非常重要,因为联系到我国现在的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家要重点记忆
1,法人责任概述:(1)概念 (2)特点:财产,独立,职务行为责任
2法人责任的内容和范围:(1)范围:A,法人本身行为的责任 B,法人对其他人行为的责任
(2)内容: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教材讲的有点含糊,但是我觉得法人责任的内容和他的范围应该是相吻合的
3,特殊法人责任和非法人责任(这个我个人认为不属于重点内容,不过大家还是对教材所讲的东西要有些印象,以防万一,其中的法人成员的责任有必要多说一下,成员责任的3种主要情况要熟记)
<八>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
这一节要求大家一定要多读几遍,其中有些问题可能看起来比较复杂的,但是多看几遍,多思考一下,就比较清楚了,教材关于法人人格和他的否认制度的讲解还是比较全面和清楚的.
1,法人人格的概念于内涵
(1),概念与起源
(2)内涵:A,法人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B,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C,法人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D,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社员承担有限责任(重点理解)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个需要大家重点记忆,因为教材写的相当的不错,思路比较清晰,背景和理论都介绍的比较好,这个理论点如果有什么疑问,考友们可以另外发帖讨论)
这里补充一下
法人人格否认与法人撤消制度的比较
A,一个是暂时,个别的否认,一个是永久彻底的消灭B,从原因上看,一个是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旨,一个是法人欠缺其存续所必须的有效要件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1,概念 2,法律特征(教材,熟记) 3,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是我要强调的,因为一直存在争议,所以有时候感觉很复杂,但是教材的结论却很清晰,就是要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一点大家要注意)
<二>合伙组织(这一节是重点中的重点,要仔细研读,下面详叙)
1,概念(三个共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赢亏)
2,法律特征(看教材熟记,关键是要理解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历史沿革(略)
4,法律地位(这个是个重点问题,尤其要注意教材中所说的"第三民事主体"这个概念!!还要注意合伙与法人的区别:A,稳定性不同B,人的因素和财产的因素的不同C,责任形式不同)
5,分类(看教材熟记,重点要理解"一般合伙和隐名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他的有了解就可以了)
6,设立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践性很强,理论问题不多,不容易出考题,大家注意一下,了解一下基本程序就可以了)
7,合伙财产(这个问题是合伙问题中的一个重点问题,要注意)
(1)合伙人出资:A,出资方式 B,出资数额 C,缴付出资的期限
(2),合伙财产的构成
(3)合伙财产的归属(其他国家是"共同共有",我国多采取"出资财产归合伙人个人所有)
(4)合伙财产的保全:A,分割禁止,B,转让禁止,C,抵消禁止,D,出质之限制 E,代位权之禁止
8,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的概念(重点熟记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2)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同等权利)
(3)执行方法(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4)损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平分)
(5)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9,合伙债务和合伙人责任
(1)合伙债务
(2)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属重点掌握,好多案列中有涉及)
(3)合伙人的责任
A,责任的性质: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重点理解其中的"代位求偿权")
10.入伙和退伙(这个属于程序性问题,大家重点要理解入伙和退伙的责任分配问题)
11,解散和清算(略)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述
1,概念 2,特征(以教材为依据,熟记)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有些同学理解起来可能感觉比较吃力,其实这个问题主要抓主两点就可以了,“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
4,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要注意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一个是上位概念,一个是下位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这个问题不是太难)
1,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和不要式
5,主和从
6,有因和无因(这个分类主要和物权行为有关,无因行为是指,本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和其原因行为挂钩)
7,身份和财产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1,概念
2,意思表示(这个问题看似很重要,但是,我个人认为要单独把意思表示拿出来做考题的机会不大,大家注意一下这个问题就可以啦)
(1)概念 ,
(2)构成
(3)形式(这个问题里面大家要注意默示形式,这个问题相对还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可能关系到案列。默示包括推定和沉默两种。关键又是对沉默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沉默不能构成意思表示,但是法律例外的情况下除外,也就是说,沉默有可能构成意思表示)
(4)法律约束力
3,其他事实要素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这个问题是重中之重,好多案列直接的考查点,所以,大家对成立和生效这两个概念一定要区别开来!
1,成立与生效的意义:成立是指一个新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生效是指一个成立的法律行为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取得了法律效力
2,重点补充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A,成立是生效的前提B,不成立与无效的法律后果雷同C,构成要素上相似D,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效力相似
(2)区别:A,一个是事实判断,一个是价值判断B,一个不可补正,一个可以补正C,一个是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实质上的意思表示D,一个是单纯的当事人意志,一个是国家公权的意志E,一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个是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F,一个国家不可主动干预,一个可以主动干预
3,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是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这三项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人为限制
1,意义: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物质文化的需求,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认为限制,分为“附条件”,“附期限”,“附负担”。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约定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
(2)条件构成(教材)
(3)分类:A,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B,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4)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注意教材的论述即可,其中要重点了解和掌握“期待权”的说法。
(5)保护: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的,不能假之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所以,当事人不能恶意促使和阻碍。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约定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或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行为效力发生与否
(2)种类(始期和终期)
4,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负担是给权利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特别的义务
(2)特征:是当事人一方的义务,附加的义务,具有从属性,负担的合法性
(3)影响:当事人不履行负担,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履行;如果有解除约定,可取消当事人已取得的权利;如果不能履行《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1,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2)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包括虚假的和伪装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消(此行为欠缺非根本生效条件)
(1),可变更或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类型
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B,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E,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消权)
(3)撤消权的行使(此点内容为重点内容)
A撤消权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利益损害的一方)
B变更请求与撤消请求(要注意对撤消权的限制:只能行使一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撤消)
C撤消权的消灭(因实现,抛弃,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3,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
(1)类型: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2)追认
A,追认权的性质:形成权
B,行使:向行为人的相对人施行,法定催告期间内施行
C,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大家要一字一句的研读教材,这个知识点非常重要,一般有案列会直接考,我在这里不做解释,大家注意教材就行)
(3)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消权(这个权利的设定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A,催告权(既督促追认权人与限期内答复是否追认,期限为1个月)
B,撤消权(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与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区别(这个问题,教材讲的详细,我个人认为是一道不错的概念比较题,大家复习的时候要注意,尽量理解并记忆)
5,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略)
或无必要履行,当事人保有已取得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仰望天空 于 2008-5-18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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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谢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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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又考试了啊。。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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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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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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