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宪法不但开创了成文宪法的先例,而且出现了许多先进的思想。
2.该宪法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转换成联邦,促使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
3.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使宪法成为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法。
(二)局限性
1.取消了《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一些民权思想。
2.以间接形式确立了奴隶制存在的合宪性。
3.排除和限制人民参政的权利。
七、美国宪法的修改
(一)修宪程序
宪法规定:宪法修改必须由2/3国会两院议员或2/3州议会提请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并经各州3/4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
1.《权利法案》
2、其他宪法修正案
美国后来又陆续增加了17条修正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第二,扩大公民权利;第三,解决社会问题。
(二)修改宪法的其他形式
1.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修正
联邦最高法院用司法审查权(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正。
(1)对宪法进行补充。
(2)适时修正宪法。
2.总统创立宪法惯例修正宪法
总统权力极大,宪法对其规定又具有弹性,因而,很易创造出宪法惯例。在历史上有所作为的总统,几乎都创立了一些宪法惯例。这些惯例也达到了修正宪法的目的。
八、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权分立原则
1.美国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
(1)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国家,必须将权力分开,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同的权力。
(2)为了调和13个州之间的矛盾。
(3)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4)建立联邦之前,许多州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5)受孟德斯鸠的影响。
2.分权原则
(1)国会的权力
美国实行两院制。对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和任期宪法有不同规定。以参院为权力的中心,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的牵制上。主要权力有:立法权;财政税收权;监督权;批准权;宣战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
(2)总统的权力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总统制国家,对担任总统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并规定了选举的程序,要求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主要权力有:政府官员和法官的提名及任命权;外交权;军事权;立法否决权及立法创议权;具有司法性质的赦免权。
(3)联邦法院的权力
联邦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不包括州各级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非经国会弹劾或本人主动要求退休外,不得免职。权力有:有关案件的专有审理权;有关案件的上诉审理权;司法审查权;参与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