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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外国宪法课件

外国宪法课件

美国宪法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美国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地位及影响。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定、原则、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重点是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原则,难点是美国总统制度。
一、独立宣言
17世纪,大约有百多名清教徒赴新大陆建立殖民地,在赴美船中,起草了“五月花号公约”,这被称为美国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18世纪,北美殖民地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美利坚民族形成,与英国的矛盾日益激化,要求先实现各州自治。1774年,北美12个(除佐治亚州)的55个代表在费城召开第一次大陆会议,通过了“权利和决心宣言”,要求给予一定的自治权利,但英国仍采取野蛮的殖民统治。1775年,北美爆发独立战争。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称北美13个殖民地中断与英国的一切附属关系,成为完全独立、自由的美利坚合众国。
二、1777年《邦联条例》
《独立宣言》没有解决北美13个州之间的关系,1777年《邦联条例》通过。主要内容:(1)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彼此之间是独立关系。(2)为便于管理,各州派出2—7名代表,组成合众国国会。(3)合众国国会享有一定的权力。该条例起到了双重作用:(1)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并对10年后制定联邦宪法作了准备。(2)合众国国会的权力是形式上的,并受到各州的限制,因而缺乏宪法的权威。
三、独立初期州宪法的制定
从1776年—1780年,有11个州制定了本州宪法。在各州宪法中,都宣称本州具有独立主权,就公民权利作了规定,受“三权分立”学说影响明显,但赋予立法机关以较大权力。这些对后来联邦宪法的制定都有影响。
四、1787年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会议召开的背景
1.在政治上,1786年马萨诸塞州爆发农民起义,但合众国国会由于没有财权无法建立一支军队,对此爱莫能助。
2.在经济上,合众国国会无权制定统一的关税,因而国内贸易混乱,国外商品大量输入,打击了美国本土经济的发展。
(二)制宪会议的具体情况
1787年5月,除罗德岛州外,其他各州55名代表到达费城,制定美国宪法。
1.代表情况
这55个代表都是有产者,大多数有丰富的政治经历,半数以上的人受过大学教育,多数人有过法律生涯,而且平均年龄约40岁。这使得美国宪法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但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政治理论,并具有操作性。
2.主要议案之争
主要有大小州之争、自由州与蓄奴州之争、联邦与州权力之争等。
(三)1787年宪法的批准
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联邦派与反联邦派展开了论争。在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后,才被13个州所批准。而且,几个政治上有实力的大州是以微弱优势批准宪法的,并且有的大州还是在宪法已经被九个州批准的情况下批准宪法的。
五、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该宪法由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全文约7000字。以前四条内容最为重要。前3条分别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行使以及三机关的产生和组成,建立起“三权分立”原则,第四条规定了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权力的划分,与前三条结合建立起联邦制原则。
六、1787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一)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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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宪法不但开创了成文宪法的先例,而且出现了许多先进的思想。
2.该宪法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转换成联邦,促使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
3.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使宪法成为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法。
(二)局限性
1.取消了《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一些民权思想。
2.以间接形式确立了奴隶制存在的合宪性。
3.排除和限制人民参政的权利。
七、美国宪法的修改
(一)修宪程序
宪法规定:宪法修改必须由2/3国会两院议员或2/3州议会提请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并经各州3/4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
1.《权利法案》
2、其他宪法修正案
美国后来又陆续增加了17条修正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第二,扩大公民权利;第三,解决社会问题。
(二)修改宪法的其他形式
1.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修正
联邦最高法院用司法审查权(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正。
(1)对宪法进行补充。
(2)适时修正宪法。
2.总统创立宪法惯例修正宪法
总统权力极大,宪法对其规定又具有弹性,因而,很易创造出宪法惯例。在历史上有所作为的总统,几乎都创立了一些宪法惯例。这些惯例也达到了修正宪法的目的。
八、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权分立原则
1.美国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
(1)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国家,必须将权力分开,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同的权力。
(2)为了调和13个州之间的矛盾。
(3)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4)建立联邦之前,许多州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5)受孟德斯鸠的影响。
2.分权原则
(1)国会的权力
美国实行两院制。对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和任期宪法有不同规定。以参院为权力的中心,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的牵制上。主要权力有:立法权;财政税收权;监督权;批准权;宣战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
(2)总统的权力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总统制国家,对担任总统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并规定了选举的程序,要求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主要权力有:政府官员和法官的提名及任命权;外交权;军事权;立法否决权及立法创议权;具有司法性质的赦免权。
(3)联邦法院的权力
联邦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不包括州各级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非经国会弹劾或本人主动要求退休外,不得免职。权力有:有关案件的专有审理权;有关案件的上诉审理权;司法审查权;参与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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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案的审理。
3.制衡原则
(1)国会对总统的制衡权
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政府官员的名单;批准或否决总统签定的对外条约;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对总统及政府官员提出弹劾案;裁定总统有无履行职权和责任的能力;批准总统提出的副总统人选。
(2)国会对法院的制衡权
批准或否决法官人选;对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
(3)总统对国会的制衡权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议案。
(4)总统对法院的制衡权
通过提名并任命法官的权力来制衡法院。
(5)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制衡权
用司法审查权进行制衡。
4.三权分立原则的现状
三权分立原则适用之初,起到了与封建贵族分权的作用。但到现在,由于权力集中在总统和政府手中,三权分立已名存实亡。
(二)联邦制原则
1.实行联邦制原则的原因
(1)美国13个州虽然同属于英国,但英却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的统治方式,因而对建立国家的态度不同。
(2)13个州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
(3)13个州一直是彼此独立的主权国家。
2.联邦制原则的内容
(1)联邦与州之间的纵的联邦制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法律地位;联邦对州的保护;联邦和州各自行使的权力。
(2)州与州之间的横的联邦制
3.联邦制的演变概况
(1)从18世纪—20世纪30年代
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扩大联邦的权力;通过从宽解释宪法扩大联邦的权力;通过对地方实行强制改造扩大联邦权力;通过由联邦提供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扩大联邦控制州的权力。
(2)20世纪60年代以来
在联邦的领导下,适当向州放权。
(三)保障基本人权原则
1.财产权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非有恰当的补偿,不得收为公有。
2.平等权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人种平等;男女平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平等。
3.自由权
人身自由;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4.参政权
18岁以上公民有选举权。
5.司法程序权(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宪法
了解英国的宪政历史及宪法的主要内容。掌握英国宪法的产生、原则、议会制度、内阁制度和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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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基本内容。本章的重点是英国宪法的表现形式、议会制度和司法制度,难点是英国政府。
第一节  英国宪法的产生和原则
一、产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于1640年,但由于资产阶级的不成熟和软弱性,使得资产阶级革命既缓慢曲折又不彻底,表现在宪法上为既不系统完整又封建色彩浓厚。但英国资产阶级并不满足这种现状,随着革命的发展,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采取步步进逼的办法,每经过一次重大的革命就产生一个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惯例。
(一)宪法性法律
1.1628年《权利请愿书》
这是英国最早的一个宪法性法律。主要内容是:(1)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强迫向人民征税。(2)不根据法律或法庭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和平时期不得沿用戒严令随意逮捕公民。但请愿书实际上未产生作用。
2.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二世对资产阶级革命派进行镇压和逮捕,为限制查理二世的专横和保护自己的安全,资产阶级提出了该法。该法主要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横。这是英国实行人身保护制度的开始。
3.1689年《权利法案》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用法律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主要内容有:(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立法,不得停止法律的效力。(2)凡根据国王的指令设立的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的。(3)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以王权的名义征税。(4)除非经国会同意,平时在国内征募和维持常备军是非法行为。该法把国王在立法、司法、征税、军事等各方面的权力都置于国会的权力之下,从而肯定了“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这是英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4.1701年《王位继承法》
资产阶级为限制国王权力,巩固君主立宪政体,又通过了该法。该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规定王位继承的条件和顺序,第二,进一步限制王权。该法使资产阶级完全控制国家政权,国王成为虚君。
(二)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英国宪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惯例一直沿用至今。
1.关于国王的宪法惯例
(1)国王统而不治
由于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因而参政兴趣日减。1714年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此人很少参加内阁会议,因此1717年议会作出决定:国王无须出席内阁会议。这一惯例由此形成。
(2)国王不能为非
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此惯例表面是为国王的行为解脱,实际上是对国王活动的限制,把国王固定在虚君的位置上。
2.关于首相的宪法惯例
(1)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1721年乔治一世决定由当时的财政大臣主持内阁会议,成为权力地位最高的首席大臣,后称为首相。此惯例形成。
(2)首相自行组阁
1834年英国更替了四位首相。第四位首相上台后认为,要保持内阁稳定,就要组成一个能与首相合作的内阁,首相能自行挑选政府大臣,并决定内阁大臣。国王认可这一意见,由此形成此惯例。
3.有关议会与内阁关系的宪法惯例
(1)内阁失去下院信任应集体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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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1742年。
(2)首相可提请英王下令提前解散下院
为了平衡议会与内阁的关系,1784年形成此惯例。
(三)宪法判例
英国宪法中的某些内容,是由普通法院的判决规定的。如有关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关国王和议会的特权及有关的司法程序等。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只有实质意义的宪法
(二)具有妥协性
(三)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或具有弹性)
三、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议会至上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议会拥有创制一切法律的垄断权。(3)法院必须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随着政党的发展,权力实际已转向政府。
(二)责任内阁制原则
内阁集体连带向下院负政治上的责任,从法律上看,政府受议会控制。
(三)法治原则
英国的法治最初是指君主的权力来自法律并受立法和司法的限制,但现在的法治原则已有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节  议会
一、议会的产生和发展
1265年,英国召开封建等级会议,这被看着是议会制度的开始。1343年形成议会两院制。十五世纪后,议会内出现资产阶级代表。十七世纪,下院树立起威望。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建立起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制度。
二、下院(平民院)
(一)下院议员的选举制度
英国议员只有下院议员为选举产生。其选举制度的规定如下:(1)实行竞选保证金制度。(2)实行相对多数计票制度。(3)实行单名选区制度,划分不平等选区。(4)采取提前举行大选的办法。这一系列制度都为了保证大党当选。
(二)下院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包括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
2.财政权。议会的财政权只属于下院。
3、监督权。包括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审议和批准政府对外缔结的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三)下院的组织机构
1.各种委员会。全院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2.管理机构。秘书处、议长办事处、行政处、图书馆、警卫处。
3.议长。为下院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次于首相和枢密大臣,主持下院会议。
三、上院(贵族院)
上议院议员通过贵族世袭、国王册封、贵族内部推选产生。权力主要有:(1)对下院通过的议案有“延搁权”。(2)司法审判权。由于其活动较少,所以除设立议长外,仅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
第三节   英王
一、英王制度的形成及演变
君主立宪制度下的英王制度,形成于1688年之后。英王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力、对国家政治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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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程度都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君主主权演变为议会主权,由以前英王集中行使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到权力分别转移到议会、内阁、法院手中,由英王居于政治生活的核心到“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
二、英王权力的二重性
(一)立法权方面,英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议会的立法活动应听命于英王,但实际上英王只是履行形式上的手续。
(二)行政权方面,英王拥有选择和任命首相、组成政府、签署内阁决定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一般只能任命取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为首相,根据首相的意图任命政府官员,签署已经由首相或政府大臣副署的决定。
(三)司法权方面,英王可以任命法官、享有某些权力,但《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独立。
(四)军事权方面,英王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但军费必须经议会通过。
三、英王的作用
(一)通过享有的咨询权、鼓励权、忠告权等,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实际的影响。
(二)在特殊情况下,英王是统治阶级使用的后备武器。
(三)英王作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具有号召全国团结、激励忠君爱国情绪的作用。
(四)英王作为英联邦元首,是联系各成员国关系的一个纽带。
(五)专职从事国事活动。
四、王位继承制度及王室经济特权
英王仍然采用终身制和世袭制。实行长子继承制,男性优于女性。并对一些特别情况做了规定。
英王及其家属是一个大财团。估计,女王的全部财产达6.7亿英镑。
第四节  内阁和政府
一、内阁
(一)内阁的形成和发展
内阁是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成的。1689年后,英国形成一个惯例:在召开枢密院会议之前,英王总与重要大臣召开秘密会议,这被称为内阁会议。1721年,形成责任内阁制。但直到1900年,“内阁”一词才见于议会发布的一份布告中。1937年,内阁及其首相才在《国王大臣法》中出现。
(二)内阁的组成
内阁通常由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该党领袖即当选为首相。具体组成如下:
1.由英王任命首相。
2.首相先选出政府全体大臣,再从中选出入阁大臣组成内阁。首相在内阁大臣中再挑选一些最信任的大臣形成核心内阁。
(三)内阁的权力
1.制定政府政策并提交议会讨论。
2.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政策。
3.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
4.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的权力。
二、首相
(一)首相的产生
一般认为第一位首相产生于1721年。形成之初,首相多由上院贵族担任。从19世纪开始,出现了下院议员担任首相的现象。20世纪以后,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担任。在法律上,首相与阁员的关系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却是上下级关系。
(二)首相的权力
1.任命政府官员,控制政府。
2.领导和这指挥内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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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纵议会活动。
4.支配英王按照内阁的决定行使王权。
首相既是政府的首脑、又是议会的首脑和执政党的首脑,集国家权力于一身。
三、枢密院
是英国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内阁法律上的地位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内阁无权直接发布公告和法令,为使自己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只好将其作出的决定交枢密院以枢密院令向全国发布,枢密院得以保存。现在枢密院的主要职权是发布皇家公告和枢密院令。另外,其司法委员会受理英国海外领土上的上诉案件。
第五节  司法机关
一、英国法院的特征
(一)它们从属于立法机关
英国法院几乎都是法定机构,行使法定的权力。不能进行违宪审查。
(二)法官独立
法官不被国王随意免职,议会不得辩论法官的行为,首相也不得免除法官的职位。
(三)法院工作的方式
法院公开审判,有严格的诉讼程序。
二、英国法院的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体制复杂,经过改革,形成了现行的法院体制。英格兰、威尔士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体系不同。以英格兰、威尔士为准,法院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刑事法院系统、专门法院系统。
三、法官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
(一)法官制度
英国法官分为7级。各级法官一律不经选举而用委任的方式产生。不同级别的法官委任方式不同。英国实行法官专任制,有严格的任职资格。为保证法官独立,法官实行高薪制、终身制。
(二)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为诉状律师、出庭律师。不同律师有不同的资格要求。律师的主要职能一是辩护,二是充当法律顾问。律师酬金很高,同时也是从事政治工作的重要基础。
(三)陪审制度
英国曾经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46年正式废除大陪审团以后,英国现在的陪审团指的是小陪审团,而且很少采用。
四、检察制度
英国实行审检分署的方式,独立于法院。英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公诉机关。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任务,只规定了检察官的任务。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律师资格。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特点
(一)它不是由宪法赋予的,而是逐步形成的。
(二)权利由判例积累而成。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一)财产权
英国是最早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英国对私有财产有一定的限制。
(二)意志表达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人身保护令
任何人受到国家机关拘禁时,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命令把自己移交法院审讯。这种命令就是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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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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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不是冉思东的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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