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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周大伟:谁是佟柔?之——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本主题由 毛哥 于 2008-5-24 13:26 移动

转帖]周大伟:谁是佟柔?之——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过于与经济法的论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应当是经济法的崛起。随之,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聚讼已久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接引进。在欧美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资料显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在大学里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一篇题为"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与佟柔先生"的文章中笔锋犀利地写道:"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是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应该说,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背景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而改革开放起步恰恰在于二者的结合,这就是中国强大的经济法思潮的客观原因"。在这篇文章中,江平教授第一次鲜明地用"经济法思潮"一词,个中涵义,令人琢磨。
  
   在进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国家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涌入经济法研究队伍的人群中,有大量的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部分原来的民商法教研人员和从事其他政教人文学科的人员。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人数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在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法学泡沫般的奇观。
  
   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一位经济法教授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近年来经济法异军突起,风靡全国。经济法的主要靠计划和合同两个功能。如果说合同是匹骏马,计划就是骑手。今天,它们正在祖国的大地上两翼齐飞,纵横驰骋。 有人说,这段话听上去,有点象某场世界杯比赛的解说词。
  
   此时,面对这样一个潜含挑战的问题,佟柔,这位民法学界的老前辈佝偻而起,应声发出强烈反对的观点。在当时经济法气贯长虹之际,这样做,多少要有些唐吉坷德式的胆魄。
  
   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即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尽管不少经济法学者断言,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将标志着中国法学发展的新的指盼。然而经济法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却步履维艰。经济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纵横统一"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步伐,日渐捉襟见肘。人们最后发现,这类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关系,正是我们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稳定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部分。人们根本无法用稳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此类处于前途未卜的社会关系。其次,表现在经济法的基本要素和体系方面,经济法理论往往把民法总论和行政法总论中已经固定的概念、原理、制度、手段等,引申出诸如"经济法人"、"经济合同"、"经济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诉讼" 等等移花接木式的概念。佟柔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学活动中,民法学(包括行政法学中)讲授过的一些基本内容,经济法学则可能再重新叙述一遍,这已经不是课程之间的交叉了,而是一种简单的重复"。 这一点,恐怕也是经济法研究者们羞于承认而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邯郸学步,匍匐而归,历来是最值得人们警惕的研究态度。
   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依然没有摆脱从它产生之初就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在努力探索着将经济法塑造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种种途径,另一方面,他们在理论思考上又苦恼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难以逾越;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竭力从浩如烟海的具体法律法规中提炼出某种抽象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只能传授一些不甚完整的启蒙知识和部门性规章。 可见,经济法理论的现状是"形而下"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器"而非"道"。这样的理论目前仍然停留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滞后性的解释、堆积、整理、编纂和拼接的状态,而不具有理论上应有的超越。用风险投资领域的话语说,属于明显缺少"技术含量"的"非创新产品"。
   我国著名法律学者王家福、梁慧星和王利明等人在80年代中期提出过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其核心在于,主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传统民法调整,而涉及国家行政权力干预、管制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由经济法来调整。佟柔先生后来在他主编的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民法原理"(1987年修订版)中也表达了对此主张的大致认同。他审慎地写到:"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回过头来看,这一主张当时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出人意料:它在一定意义上调和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矛盾--在处于紧张对峙状态的民法和经济法之间划出了休战停火的楚汉河界。这一主张很快得到了立法机构的认同,并对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我国民商立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民法通则的颁布,使经济法学一度陷入沉闷。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经济庭,建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民事审判制度和方式也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没有经济庭,这一部分审判职能是由民商法庭或民商法院来承担的。此举对经济法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后来的日子里,经济法研究者们在有限的汉语言文库中,几乎翻遍了可能用来修饰经济法的所有词汇,在动词方面,比如"干预"、"协调"、"振兴"、"调节"、"指导"、"调整";在形容词方面,比如"社会公共的"、"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宏观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具有全局性的"、"补充性的"、 等等。遗憾的是,为数众多的经济法研究者们多年的刻苦研究并无多少创新。人们的印象中,经济法勉强离开了民法的樊篱,又处处陷入了行政法的窠臼。多年过去了,直到今天,经济法似乎还是一个不说倒还明白越说反而越有点糊涂的概念。每每看到有些名曰"某某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招牌,多多少少有点让人犯晕。
   在美国伊利诺大学(Ilinois University at Urbana-Champain)法学院读书时,我曾经向指导教授PETER MAGGS求教有关经济法的问题,他是美国著名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和俄罗斯法的权威(他曾于1988年应邀前来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讲授知识产权法)。他告诉我说:"经济法这个概念的确有人提出过,但主要集中在前苏联东欧国家,而且这部分人的数量甚少。从历史上看,经济法显然属于国家集权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今天,在俄国已经基本没有什么人再研究经济法了。在他们看来,普通的民法和商事法律的集合已经足以囊括经济活动中的全部规则。PETER MAGGS教授最后还说,无论如何,在LAW前面冠以ECONOMIC这么大的概念,是一件非常令人 CONFUSING ( 疑惑不解的) 的事情"。
   在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制定有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学院的学生在读完民法(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程后,可以将反垄断法、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合伙法、房地产法、证券法、税法、银行法、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作为单项选修课程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几乎没有人刻意将这些选修课程拼凑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用来专门办学和招生。有人考证说,德国是所谓经济法的"发源地"。据在德国的法律学者介绍,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经销声匿迹。
   有趣的是,我在海外遇到的几位毕业于国内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大多不太愿意和外国学人谈起经济法这个专业名称,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告诉人们,自己的专业是民商法(Civil Law or Business Law)。 因为他们实在有些担心,"Economic Law"或"Laws for Economy" 这些字眼会让中国以外的人们听不懂或产生误解。
   今天,我们大致可以相信,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教研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其中不乏执著而刻苦之士。他们中间有人断言,中国的经济法研究极有可能是中国法律界未来对世界法学最具贡献的部分。这种可能性或许不应排除。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从前苏联东欧发生巨变后,中国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及学科,就已经基本上和所谓"世界法学"处于"脱轨"的状态。
   后来,佟柔先生一直主张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学科来看待的观点,是合乎情理的。真理本应越辩越明。无论任何一种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都值得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研究和探讨。不过,在我们中国,学术争辩的胜负也往往会触动某一方的"奶酪"。因此,为了维持"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即便是彼此言不由衷,也不妨先达成某种语焉不详或心照不宣的默契。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争论"这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似乎也已经渗透到了此类学术领域之中。问题在于:像这样一个涉及法学教育实践的问题,是否也需要如同某类重大历史和原则问题一样,将来留给后人和历史去做评估?
  
   问题往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简单。以我平凡的想象力判断,经济法面临的难题仍会持续无解。这个难题,不仅仅将继续困扰那些执著刻苦的研究者和教学者,还将继续困扰着那些最初仰视它的学生们。据统计,全国每年招收的经济法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数庞大、蔚为壮观。我们是不是可以顺便问一句,对于这样一个已经和国际不"接轨"的、一直存有重大争议的学科,如此大规模地招生,是否值得三思而后行?
   今后,经济法的难题将依旧是一份需要众人指点迷津的"考卷",它将继续考验着我们的人文鉴赏力;考验着我们的学术良知、环球视野、人文情怀、思想智慧和审美标准。正在成长中的一代新人可能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时代见证者而存在,他们会更冷静、清醒、理性和智慧地参与和介入其中,并随时提出挑战和质疑。因为新的阅读和思考方式必将摒弃了那种固化、繁琐和教条式的樊篱,而以一种探究的方式,打通他们的思想和学术价值世界,他们将有潜力去重新装点某些曾经是单薄平庸的学术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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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本也打算考经济法的
不过,现在转向民诉了~~
Thinking like 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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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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