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法的几个问题
《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当中文大写出现错误的时候如何处理?例如:将“叁佰”写成“三佰”或者“叁百”,也认定票据无效吗?现实中存在很多不会写中文大写的,这样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的时候如何处理? 第十六条:无行为能力热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起签章无效……。”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时的签章是否也直接导致该票据无效?
出票人一丧失票据为由申请挂失止付,以延缓对持票人付款,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失票人‘如何证明自己的票据已经蔑失或者被盗?
公示催告程序因申报而终结,但票据纠纷并为因此而结束。付款人面对申报人的付款请求,应做何反应?除权判决日期早于票据到期日的,对申请人有何影响/
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如果第一记载人没有在该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票据的效力是及于该第一记载人还是他的前手?既由第一记载人承担付款义务还是由他的前手承担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