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跑跑事件:当自由成为了主义
《南方都市报》对于范美忠事件进行连续追踪评论,更有学院派评论者站出来充当意见领袖,为自由主义进行辩护,生怕范美忠的私德败坏了自由主义这些年积攒下来的名声。其实,在笔者看来,范美忠所做的选择仅仅是个人主义式的道德决断,与自由选择有关,却与自由主义无涉。
首先,自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学说,是在个体权利高歌猛进下,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权而与教会或者政府做斗争逐渐演化而来的一套国家理论。在这个自由前进、权利保障的渐进过程中,一种类似霍布斯的不妥协式的原子个人主义逐渐在公民心中成长了起来,当然,这又必须提到马基雅维利,从其肇始,政治与道德逐渐分立开来。于是,从霍布斯到洛克、密尔,自由主义仅仅是一种个人主义为基点的政治哲学而非其他意义的道德哲学。虽然自由主义有自己独立的道德观,但其道德观是仅仅宥于政治领域范畴之内的。所以我们谈论自由不自由,涉及的范畴仅仅是权利有没有被权力所剥夺,也就是仅仅涉及到“己”与“群”之间的权限关系。当我们说到自己不自由的时候,如果这里的自由指的是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由,那么就一定意味着其被某种权力进行了侵犯。而权利与权利主体之间要么是霍布斯的狼与狼状态,即大家互相凭借自己肉体之力去角斗,要么仅仅是私法领域的利益搏斗,需要法律去裁定。范美忠是否侵犯了学生们的生存权是个需要取证的事情,但是如果仅仅从权利与权利或者权利与义务角度去进行道德审判,却一定不是自由主义试图去解决的问题。
其次,自由主义也有道德判断,但是也仅仅限定在个体权利与国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博弈上。自由主义的道德观是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的。一般来说,个人主义道德观主要有两方面的学理支撑,一个是天赋自然权利说,即认为每个人有超验式的平等自由权利,另一个是功利主义学说,即认为每个人的行动都应该按照功利进行计算。所以,不管从哪一点来说,范美忠的行为都是符合个人主义道德观点的。但是,这也仅仅是一种本体论与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主义道德观。自由主义的确是以这样的个人主义道德观为基础,但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性决定了自由主义也仅仅是承认了个人主义的基础原则而已。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道德观点从来都是针对整体主义的。强调个体的道德决断,反对整体的道德盲从,法律是下限,社会公德是上限,前者限制人们做违法行为,后者引导人们做善良行为,前者是强迫,后者也仅仅是鼓励而已。所以自由主义的道德观是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界定的副产品,也就正是权利优先于善的命题所指,而不是先挥动道德的棒槌,再去对权利与权力两者关系指点江山。
其实在西方,对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个人的道德决断进行批评是个老话题。其典型的就是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进行的攻击。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在方法论上无法直接从个人演进到社会进行理解,在规范性上则认为个人主义败坏了社群纽带。罗尔斯回应社群主义的批判,即从《正义论》后退到了《政治自由主义》,取消了从道德与宗教进路,而是卑谦的从政治出发,认为正义的原则仅仅在政治、社会、经济制度中有所适用。而罗尔斯之所以进行转变,则主要是因为其在后期道德观上有了巨大的转变。他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首先是个能容纳多元主义文化的社会,所以,一切封闭的道德理想都不能称为自由主义的社会,美好的社会前提必须是能容纳不同道德判断的多元主义社会。所以自由一旦作为主义,它将仅仅限定在政治层面而不是道德、宗教等全方位的。自由主义就是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中划定好各自界限的政治理想,它的愿景是保障个人权利,当然,这个权利也一定包含个人道德的自我决断。自由主义不是不强调社会的道德,但是其把道德归还给了个人,让个人自己去决定,而它自身则华丽的转身,转而去图构出一个保障人人有自由选择的多元社会。
这样,一旦我们明确自由主义仅仅限定在政治、经济等制度性范畴之内,就会知道范美忠事件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社会正在向一个多元社会逐步进发的可能局面。我们没有必要为范美忠事件对整个社会可能有的负面影响而过渡焦虑,因为只要有了一个自由主义式的言论自由空间,通过开放的辩论,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就一定会取胜。当自由还没有成为主义,个体的自由选择恰恰说明了社会的宽容与多元进步;当自由成为了主义,社会就有了防范国家权力侵犯的栅栏,权利成就了权力,权力也保障了权利,权力要做的事情就是保障个人私德决断的权利可能性而不是强加自己的公德理想于个人之上。
范美忠这一跑,跑出了一维个人主义式的私德决断,跑出了一种社群主义式的公德羞耻,更跑出了一个自由主义式的多元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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