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的问题(涉及夫妻)
甲与乙为夫妻,丈夫甲为公务员。甲欲入股一合伙企业,但顾虑到其身份就以乙的名义参股。
但其妻乙在整个过程并未出面,所有手续经由甲之手,合伙协议上的签字也是甲签的乙的名字。
整个过程并不清楚乙什么时候知情。(中途乙曾要求该企业将利润交予她,但甲告诉企业不允)
后甲将手中股份转让,所有手续依旧由甲包办。
后甲与乙婚姻出现矛盾,乙扬言要告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理由是背着她将其股份转让。
几个问题:
1.该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因为该签字不是乙所签。但应该是构成了事实合伙,是否应该考虑到实际出资人?但鉴于该资金可能来源于家庭,若不能证明该资金的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若然,那该由谁实际控制?
2.可否考虑为代理?丈夫可否当然为妻子的代理,那么该合伙企业为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就有利于该企业。(虽然书本并未提到这种可能的代理情况,但是我还是觉得有考虑的必要)
3.诉讼时效问题。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起点。那么乙知道该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就非常重要,证明举证应由合伙企业负责???
4.若乙告上法庭(不知道乙会以什么请求上诉,是否会将甲列为被告),基本上会怎么判?
[ 本帖最后由 racheldp 于 2008-7-22 20:5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