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合理地期待,在我们这个国度,事情并未曾如此糟糕,或者将来
不会如此糟糕。据此基础,我们可以承认,对抗制对纠纷化解而言乃是非常
适合的;因此我们必须设问,除了对纠纷化解而言它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制度
外,对于其他事情,它是否还是那样适应呢?在二十一世纪,我们所寄望于
法院的,纠纷化解是否就是全部目的呢?
首当其冲的一点,就是对抗制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在对抗制中,法官
并没有力求确定真实的义务。诚然有人坚持认为,对审辩论的对立性能够使
法官发现真实。Wigmore声称:交叉询问毫无疑问是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
真实的最为有力的法律引擎[viii]。然而这样的说法是难以被接受的:交叉询
问能够发现和揭示非真实性是肯定的;它是否能够便因此而揭示出尚未显现
出的真实性则是大可怀疑的。许多人得知运作对抗制的法院无义务发现真实
时,都表现出了惊奇,这就说明了问题。在这个方面所应注意的乃是,英国
民事诉讼法将其根本原则界定为:本规则要能够使法院“公正地”处理案件;
这种界定仅涉及程序性事项,因为,根据起草者自己的注解,追求争议事实
的真相,是法院的显而易见的作用,规则中对此并不需要加以明确表述[ix]。
英国对抗制的这种真实性质确实被上诉法院和贵族院在“加拿大航空公司
诉英国贸易部”(Air Canad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1983]2AC394)一
案中毋庸置疑地表达过。在由世界上多数主要航线就英国Heathrow机场征收
的使用费提出的该起诉讼中,原告寻求披露英国贸易部的某些文件,英国贸
易部主张公共利益豁免。关键问题是这些文件的披露对诉讼的公平解决是否
有必要。在一审中,后来成为上诉审法官的Binghan J法官命令进行披露,主
要理由乃是,这些文件对法院就裁判事由做出决定所依赖的事实的判定具有
实质性的帮助,因而对正当地实施司法或者对案件事由的公平处理是有必要的。
法院的关心所在必须确定地在于保证真实性的发掘,而无论该真实性是
有利于该方当事人抑或彼方当事人,法院所希冀的乃是最终裁判应当建立在确
实的事实基础上[x]。
上述斜体字的重要性在于,原告未能证明,文件的披露能够对他们提供帮助,
要么能支持他们自己的案件事实,要么能削弱其对手的案件事实。Binghan J法官
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上诉法院以及贵族院就不这么看。他们得出这个结论
的主要理由在于他们对对抗制以及对抗制在这个国家能够持续发展的原因的有自
己的理解。在上诉法院,丹宁勋爵提出观点认为:
“我们说对司法要正当地管理,其意并不总是意味着要确定发生了何种事实的
真实性。它常常意味着。在公正的意义上,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案件事实,
而无须获得另一方的帮助。他必须做到这一点,而不必经过发现程序,也不能将
对方置于证人的位置使之回答问题。[xi]”
Lord Wilberforce勋爵指出,经常发生的事情是,由于证据的不完善或者对证
据的拒不提供,裁判也必须要在对事情的全部真相不了解或被认为不了解的情况
下做出:
“如果裁判的做出是符合既存的证据和法律的,那么,正义就要被认为是公平
地实现了。在实现正义这层涵义上,发现证据的命令是要做出的。但这种命令的
做出要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该当事人并且还要说明案情,表明有此必要。如果
他未能这样做,事情到这里就全部了结了。法院没有独立的权力这样说,如果有
可能为其带来帮助的话,他就应当查询该文件。[xii]”
Lord Edmund-Davies勋爵在更加直接了当地认为,对抗制根本就对真实性不感兴趣:
“因此当事人如果仅仅主张他所寻求的文件与诉讼程序有关联,还是不够充分的。
因为虽然有关联,也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关联,或者仅仅对另一方当事人有或多或少的
重要性。因此可以认为,在原则上,如果对相关文件的自由获得是意义不大的,那么,
正义就基本实现了。因为在我们的对抗制法律中,这是不甚重要的。[xiii]”
显而易见,Lord Wilberforce勋爵脑子里的所谓“正义”,乃是程序性正义。他和他
的同僚们所关注的“正义”,是纠纷化解制度中的正义。Lord Woolf勋爵的目标是要治
愈对抗制中所形成的过度复杂、诉讼迟延和成本高昂的流弊。在他看来,这些流弊
乃是“对抗制文化”发展的自然结果[xiv]。可是他非常急于想取消他的建议,他的建议
是:应当与英国和威尔士的对抗制传统和口头审判传统分道扬镳[xv]。
在他的报告中,并没有排除人们的这样在一种印象,这就是他将民事诉讼仅仅
看成为众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而其他的机制他简扼地称为替代的纠纷解决
机制(ADR)---这个术语本身的广泛使用就足以说明纠纷解决就是全部目的,这同
样是广泛传播的观念。Sir Peter爵士在其提交给枢密大臣的报告中,就直白地提出了
他的观点,他说:
“民事司法,主要与纠纷的解决相关联”,他得出结论说:“司法正义---我的意思
是对纠纷的满意解决---是经济发展的服务领域的组成部分。[xvi]”
[ 本帖最后由 暗恋的代价 于 2006-10-8 13:3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