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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要点笔记(很多不足,请原谅)

国际法要点笔记(很多不足,请原谅)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待征区别: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 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际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国际法的历史:
1: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   2:近代国际法       3:现代国际法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什么成为近代欧洲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1: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 2:承认国家有战争权 3:国际法的各部门的发展和变化。

现代国际法为何称为现代国际法?
1:禁止使用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3:国际法主体明显增加,国际法事实用范围扩大。
4:国际组织的确立和扩大。
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逐渐出现。
6: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国际法主体有哪些?
1:国家  2:国际组织   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组织为什么成为国际法主体?
因为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国际条约和习惯

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组织,特别是像联合国这样的组织,其决议是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一般是建设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所以不能作为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编篡机构是: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委员会、特别委员会。

国际法基本原则:      principle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哪国创造?有哪些原则?
由中国、印度、缅甸创造。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

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①居民;②领土;③政府;④主权;

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一种中立地位的国家。

条件和限制:除自卫外,不参加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不参加使自己卷入冲突和战争的国际协定或行动,而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它的中立并保障它的独立和领土不受侵犯。

国家的基本权利:①独立权;②平等权;③自保权;④管辖权

管辖权包括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4:普遍管辖

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国家承认的性质: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是它根据外交政策自由裁量和决定的问题。但是,一旦国家表示承认新国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和被承认国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这种承认是永久的不可撤消的。既存对新的承认一般法律承认。产生了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效果,也发生政治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的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即时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正常关系,但实际上又有与之交往的必要,因而决定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的承认,暂时与它建立比较狭小范围的关系。事实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带有暂时性。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政府的承认: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政府的承认的原则: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别国的承认必须是在新政府已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内行使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这叫政府的“有效统治原则”。

国家继承inherit继承: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继承的原则:
1:条约方面的继承原则(1)与国际法主体相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性条约)    (2)关于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一般均应继承。(领土划界条约、边境制度、河流和其他水域的使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条约或协定)
2: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原则:(1)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时:先按协议解决,否则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2)领土合并时:所有转交。(3)领土分离和分立时的国家财产继承:先按协议,否则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和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继承国。对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国家动产,则按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财产继承:将独立领土内的北极成果的不动产和与该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的动产转属继承国。
3:国家债务的继承原则:(1)部分领土转移:先按协议,否则按比例。(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成一个继承国,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组织新国家时:先按协议,否则按公平比例。(适用于国家一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同另一国合并的情况)(4)被继承国解体和不复存在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先按协议,否则按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对被继承国的债务继承也要考虑新独立国家的特殊情况,所以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不应转属于它。
中国的继承的主要实践:(1)条约继承:任何条约在未有经过中国政府表示承认以前,外国政府不能据以提出要求对抗中国。(2)财产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3)

债务继承:旧政府接受的违反人民利益的债务,中国不予承认。

国籍nationality: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分,与该国保持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

国籍的取得方式:(1)因出生取得国籍。(2)以入籍取得国籍。

国籍的丧失:(1)志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

产生双重国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出生。由于各国对因出生而赋予国籍所采取的原则不同就产生双重国籍。
    2.由于婚姻。由于各国对女子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影响其国籍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妇女就可能由于婚姻取得双重国籍。
    3.由于收养。由于收养产生双重国籍,也是由于各国对收养外国人是否影响该外国人的国籍问题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的结果。
    4.由于入籍。由于各国对入籍的规定不同,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
    5.由于认领,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

解决双重国籍的问题主要的途径有:
1.国内立法。这是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产生的有效办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或从积极方面制定避免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
    2.双边条约。就是有关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3.国际公约。为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国际上签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问题起到一定作用。

国籍冲突解决原则:具有一个国籍以上的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国国籍。第三国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住所在国家的国籍。

中国关于国籍的规定:(1)中国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个人由于出生、入籍或恢复取得中国国籍。原则为”血统主义为主兼出生地主义”。(2)中国国籍的丧失:中国公民因其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或引起退籍获准而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原则:平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和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外国人的待遇标准:(1)国民待遇:给与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与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指一国给与外国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与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同等优惠、权利或利益为前提。

至于本国人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人一般是不能享受的。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交纳捐税,接受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但外国人一般没有兵役的义务。

外交保护:指国家对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是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外交保护的条件:(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

引渡extradite: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使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也可以是犯罪人的国籍国。引渡的对象就人而言,可以是任何犯罪者。

引渡的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即被指控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所指控的罪行达到一定的严重性。

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的审核(3)引渡的执行

引渡的效果:一般要求请求国在得到被引渡的人犯后,对其审判或处罚要遵守特定罪行原则。

庇护asylum:指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与保护的行为。

受庇护者的地位: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有哪些?(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地。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3)国籍地役。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构成。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法律地位: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国际河流:流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见书98页。

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构成要件:(1)先占的主体是国家。(2)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3)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家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4)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2: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主权
3:添附。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
4: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征服。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取得该国领土主权。

现代领土变更方式:(1)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成为新独立国家。(2)全民公决。

内水: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海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海湾: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线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历史性海湾:国家以历史上的理由主张对某些海湾享有领有权。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领海: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与领水不同是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的宽度: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直线基线法)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规定:沿海国一般不再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它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军舰和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征服船舶享有豁免权。

无害通过权: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尽如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航行时应展现其旗帜。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中国规定无害通过必须是前得到该国准许)

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范围:基线其不超24海里。法律地位:该沿海国可在其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那分

群岛水域:指群岛国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海道通过泉: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巷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通过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航行器在通过时不应偏离中心线25海里以外。因此,海道和空中航道是一条宽为50海里的海上和空中航道。船舶和飞机应该迅速不停地通过,群岛国应该保障他们通过。未经群岛国同意,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见书130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法律地位:见书122页。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1、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①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③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④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2、其他国的权利、义务
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有特殊原因除外)
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等距离中心线原则。

公海: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法律地位: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公海制度指适用于公海水域,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

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1:船旗国管辖(主要原则):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在公海上发生任何事,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军舰和专用于征服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仅受船旗国管辖,有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这些不法情况为: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元国籍;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若嫌疑经证明无根据,被临检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行为,则对被临检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再起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继续进行。若蓓追逐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法律地位:向所有国家开放,一切资源权利属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安排、进行、控制)

国际海底管理局内部机构中大会的权利和职务:它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大会有权会同理事会就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制定一般行政策。

国际组织的表决方式:决议、宣言、建议、规则等。(决定产生需要通过成员国的表决,近年流行协商一致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安全理事会的组成:由15个成员国组成,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其余10个位非常任理事国。
安全理事会的职权: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在战略防区的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只能,与大会分别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建议或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参加宪章规定的修正程序)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决议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沤决实质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宪章规定,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签订“关系协定”或依据联合国的决定而设立,从而痛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1)它们是政府间的组织,是由各国政府根据正式协定成立的。(2)它们是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特定业务领域负有责任的专门性组织,这种专门机构区别于一般国际组织(3)在成员组成上具有普遍性(4)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见书247

外交关系: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过中作为接受国的代表,基本职务) (2)保护。(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各方面状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5)促进。(促进两国关系)
使馆的成员: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服务人员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职务需要说。即可顺利的执行任务。
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用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非使馆人员没经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对馆舍要加以特别保护;接受国不得对馆舍及其设备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4)通讯自由(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适用无线电发报机)(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但某些费用必须付,如垃圾清理费等)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受侵害)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的豁免,指外交代表如果犯罪不受接受国管辖;(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其中有三种例外,a: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再此列;b: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二位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c: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屋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3)作证义务的免除,不能强迫外交代表作证;(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可由派遣国放弃,接受国法院对它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5)免除捐税,有些例外: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遗产税、继承税、对于在接受国内所获的私人所得或商业投资所课征的税、围攻给特定服务所付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税;(6):免除关税和检验。)

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见书261页。
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最常见的是被查明该人员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

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领事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
领事职务:(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等(5)帮助派遣国国民。。。。。

领事馆和使馆的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于经常性事务;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使馆一般限于领区。

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零时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见书270页。

条约的签署: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
草签:在正式签署前,条约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构成条约文本的认证,不具法律效力。草签不构成任何约束。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条约因缔约国的签字而对其产生拘束力: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如果不属于这三种情况,那么缔约国的签字只有正式认证条约约文或文本的效果。

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条约并非一签署九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有的重要条约签字后还要经过批准方能生效)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当事国对于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

条约的加入:一国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定一国的以加入表示此种同意(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得以加入表示此种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得以加入表示此种同意。

条约的保留:指“一国语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多边条约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保留可随时撤回,无需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并且应该通知当事国,自收到撤回通知时发生效力。
接受保留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条约必须信守: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例外的情况:凡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都应遵守;否则应反对)

条约的解释规则:(1)善意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2)整体解释。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3)目的解释。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

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的区别:条约的终止时从终止之日起终止条约的效力,从而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条约的停止施行不是条约效力的终止,只是暂停施行条约,在暂停施行期间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此外并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嗣后必要时,可依一定车工序恢复条约的施行,但也可能导致条约效力的终止。

无效条约:自始至终无效的条约。

条约无效的情况:(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结权限的规定(2)意思表示不真实(3)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相抵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见书369页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1)谈判和协商(2)调查(3)斡旋和调停(4)和解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1)起诉(2)诉讼程序(3)判决

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长。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并且向联合国会员国、安理会或兼向二者提出建议,包括解决有关争端的建议或和平调整的办法。

安全理事会职权:(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负有主要责任,也有责任处理其继续存在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的争端。)(1)调查(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查方法(3)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4)安理会在断定存在对于和平之为泻、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后,可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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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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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操作失误……

                      ----by  月牙牙

[ 本帖最后由 月牙牙 于 2006-10-20 19: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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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记的?
幸福背后/一半明媚/ 一半忧伤

牙牙的图片夹  &   音乐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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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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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蓝天游侠 于 2006-10-20 10:42 发表
顶起!!!!


=========
不好意思,操作失误……

                      ----by  月牙牙
呵呵。。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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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是........哈哈
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


隐匿,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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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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