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上来了,早上翻遍了刑法,快累死了。令我失望的是,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是我觉得很不妥。:P
我认为法院不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
首先,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的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如果判法院有罪,
那么它本身的审判资格就会受到质疑,也就是司法的权威性将受到损害。一个犯法的法院,
谁还敢在那进行诉讼啊??
没有诉讼的法院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难道要拆了这家法院??
其次,假设判定法院有罪,那么接下来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法院是一个单位,
总不能把它放到监狱吧。唯一可行的就是罚它钱。但是好像又有问题了,法院的
钱是国家给的,罚款又要交给国家,就是又收回去了。这样跑来跑去,等于没罚。
难道就没法解决了吗?错。
哦认为,大家都忘了一个关键的东西,那就是法院的那些任职人员。
法院的行为是谁搞出来的?就是他们啊。不管一个法院做错了什么,只能是它内部人员的问题,
那么就处理这些违法的任职人员。

(法院是不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受贿。)
这只是哦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对之处,请原谅,也请指出。~~: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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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暗恋的代价 于 2006-10-21 15:0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