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看,法院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
从实践操作层面看,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在实际审判中将会面临诸多困难
比如涉及最高审判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案件由哪个机关来审判定罪?
而且照此逻辑推理下去,任何符合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动,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那么涉及最高检察机关的单位犯罪由哪个国家机关来提起刑事公诉?
又比如权力机关呢?(鉴于审判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并不处于最高地位)
看来需要从“单位犯罪”范围定义上下功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