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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

个人认为可以。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是整个单位的利益,我过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这个规定并没排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法律上讲具备可能性。同时,单位犯罪有单罚和双罚制,单罚的时候处以罚金。双罚的时候处以直接责任人刑罚。大家主义这个时候的责任人身份可能就不是法官的身份了。而是院长,副院长等行政责任了。所以法院的单位和法官的个人身份应该是分开的。

暗恋的观点模糊了法律的平等性和实际当中法院的单位犯罪的可能性。至于你说的罚金的执行问题确实是值得探讨的。
但是如果法院如果不能被判处刑罚的话,那他就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是不是可以这样设想,一个亿万富翁杀人了,他完全有可能向整个法院行贿,出巨资收买整个法院,给法院配车。给法院修房……法院在接受了好处后给了他一个不合法的判决。且不论这种枉法裁判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法院的受贿行为如何定性?如果不能构成单位受贿,那一有什么案子发生,当事人就可能直接向单位行贿。因为他们知道,这个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特权的,那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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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犯罪,还是法官犯罪?

如果乌铁中院被判有罪,它今后如何从事审判活动?曾经故意犯罪的人是一生不能做法官的,曾经故意犯罪的法院还可以继续审案?人们常说“司法是正义的源头活水”,无法想象,正义居然要由罪犯来提供!

  又,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是刑罚,给法院处刑只能是从财政所给予的经费中罚金,可法院的经费本来就是专款专用的,能够因为交了罚金导致经费不足就关门3个月或半年?如果不能,那就只能按国家赔偿法另外申请专款,可这样一来不是由国库拿出一笔钱再以罚金的名义放到国库里吗?这样做除了增加耗损外还有别的什么作用?

  然而昌吉回族自治州检察院的起诉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然,这一法律规定本身是值得讨论的。法人犯罪的典型案型应该是企业法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规定法人犯罪,是因为股东在法人犯罪未被发现时能享受法人犯罪所得的利益。可国家机关的真正股东是全国或地方的全体公民,国家机关怎么可能为了本国或本地全体公民的利益而受贿?报道称乌铁中院“未将上述款项存入法院的账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可见受贿并非为了地方利益,充其量不过是为了乌铁中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利益而已。

  虽然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本身有问题,但通过解释缩小其适用范围并不等于类似犯罪行为可以不受刑罚。乌铁中院受贿案和许多以前被当作“乱收费、乱摊派”处理的案件,实际上就是集体索贿,共同犯罪,而不是什么单位犯罪!凡明知自己所分得的利益来自非法收入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动得利并且得利较少的,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样一来,一方面实际受到刑罚的人会多一些,从而起到鞭策员工反腐败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该法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蹲监狱去了,那也只是他们个人犯罪,不影响大换血后的法院继续从事审判工作。

[ 本帖最后由 暗恋的代价 于 2006-10-27 20: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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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犯罪了还不是犯罪
对于法院犯罪了就不进行审判,那法院对其他犯罪进行审判的权威会不会受到质疑呢
他的威信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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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不能犯罪都是一个问题.我想说明的是:任何法人的行为都是自然人的行为的体现.法人是不可能有主观能动性的.终极行为者还是自然人.人们说法院黑,实际上是说法官们黑.不是吗?!法院的主体始终是人,不是房子,也不是其他.不要把法官的罪过记在法院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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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也认为法院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就管辖问题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由其他地区的同级法院来受理是可以的,当然由上一级法院管辖也行,另外对于通过行政方法解决,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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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既危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又妨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1、我觉得本案适用单位受贿罪,法律适用完全正确。首先主体完全符合,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和其它机关一样,都可以作为该罪的主体,并不能因为它是法院而享有特权,就是公安局,检察院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一样。其次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不是只对单位处罚,同时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可以达到有效打击的作用,对单位是一个警示,对个人借单位犯罪而存侥幸心理的也是一个警示的,并无不可。如果不作单位犯罪来处理的话,那么追究全部人员的责任势必产生打击面过大的问题,而且把一个法院的全部涉案人员作理了也不科学,因为单位犯罪的话肯定有些人是顺从的,甚至是被迫的,单位犯罪涉案金额肯定都很大,如果不以单位犯罪处理,追究起来对这些顺从的或者被迫的人就过于重了,如果不以单位犯罪处理又不追究这些顺人和被迫的人,又有纵放的嫌疑,因为每个公务员都要为自己非廉洁的行为负责,因此,作单位犯罪最合适了,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员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整个单位的判刑处罚也是对其他胁从人员的一种惩处。
2、本案管辖也无可厚非,本案应该采用上级法院审理或异地管辖制度,一个是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是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正是异地管辖的体现啊,乌鲁木齐的案由昌吉来审不是异地吗???
3、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说法院犯罪被判刑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那么法院犯罪不被判刑就不是对国家权威的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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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柯 律币 +8 我很赞同 2006-11-2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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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暗恋的说法,法院不能成被告,那法院是不是享有了单位受贿的司法豁免权?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而是法院独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赋予法院这个机关司法豁免权……那么,法院的领导完全可能利用这个漏洞,来受贿。你想想,如果法院不构成单位受贿,那么法院院长等直接责任人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行为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的构成要件。法官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所谓法院的集体利益,并把脏款用于法院的日常开支……他不是一种受贿行为……法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的直接负责人不用也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有司法豁免权……好吓人的一件事情……各地的当事人都可以给法院这个集体送钱,送车,送房……然后法院在处理他们案件的时候给于一定的所谓的偏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偏袒了一方。比如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判3年合法,判7年也是合法……判无期是合法,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合法……拿人钱财要与人消灾的)如果能通过给法院这个单位行贿而达成当事人目的。对于当事人来讲,他们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送钱的对象。只要你能达成我的目的,送给谁是没有区别的。
      同时,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法院的经济不独立依靠地方财政,经费紧张,我的理解是,目前的法院 很缺钱。如果他们享有单位行贿的司法豁免权,而在具体案件操作上有可以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给予当事人好处,且不犯罪(既不是单位受贿,也不是枉法裁判或徇私枉法)。我是院长我也可以这样做。
       没有人嫌钱多,特别是一个缺钱的人,而且他如果他取得的钱是合法的前提下,那我不想方设法搞钱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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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暗恋的代价 于 2006-10-30 23:06 发表
法院能不能犯罪都是一个问题.我想说明的是:任何法人的行为都是自然人的行为的体现.法人是不可能有主观能动性的.终极行为者还是自然人.人们说法院黑,实际上是说法官们黑.不是吗?!法院的主体始终是人,不是房子,也 ...
单位犯罪一样可以惩罚人的,同时不会造成打击过大的问题,如果按照暗暗的观点,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没有意义了,因为犯罪总是有人做为依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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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意见认为是可以的,刑法是有规定的呀:刑法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这个案件中对法院可以对其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判决刑罚处罚。
不应存在什么特殊情况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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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暗恋的代价 于 2006-10-21 15:09 发表
多多,我赞成将一部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

但是问题在于,法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不适合,
也不应当成为犯罪主体·~~司法系统应该成为一种例外:P

这是有它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我觉得应该可以啊,按照你的理论...难道法官就不能被判刑吗??
除了行政处罚外,法官犯罪了还是要按照法律处罚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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